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
543.财税[2002]208号文中,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是指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②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44.什么样的企业是财税【2002]208号文指的新办企业?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
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中发[2002]12号文是2002年9月30日下发的,因此,新办企业指的是2002年10月1日起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545.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审核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的规定: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
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546.新办服务型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三期,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60号文”)的规定,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办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 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④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①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②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47.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报送哪些材料?
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规定: ‘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48.新办的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审核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的规定:
(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549.对新办的商贸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④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认定办法。
①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②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50.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报送哪些材料?
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
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5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52.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报送哪些材料?
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
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53.现有商贸型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报送哪些材料?
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
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5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5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5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应怎样申请?
(1)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再就业优惠证》;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557.财税[2002]208号文税收优惠政策有无执行期限?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558.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企业是否有年检制度?发现违规者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有年检制 度。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商贸企业的年检工作。凡经过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继续给予企业或者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对年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并追回已减免税款;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应当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也就是说,对上述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是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逐年审批减免税的办法,如果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可以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果有部分年度年检不符合要求又不按期整改或者不参加年检,在
年检中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照顾的,则不一定能享受三年税收优惠,甚至要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55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1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四期)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一至二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相关减免税待遇。对年检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整
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并追回
已减免税款;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
策,应当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
送司法部门处理。也就是说,对上述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
是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逐年审批减免税的办
法,如果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就可以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
果有部分年度年检不符合要求又不按期整改或者不参加年检,在
年检中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照顾的,则不一定能享受三年税收
优惠,甚至要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55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
策?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
事社区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9]11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四期)的规
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
报酬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
件的,可继续免征一至二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我省增列以下项目:
(1)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
(2)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
(3)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附: 各单位基本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办公地址:吉祥路46号
邮编:510030
电话:83637003
登记分局
办公地址:先烈东路190号五楼(本部)
邮编:510500
业务咨询电话:87252008
登记外点:
东山点
办公地址:广九大马路4号夹层
业务咨询电话:83820353
荔湾点
办公地址:西华路40—98号(西华苑)二楼
业务咨询电话:81042079
越秀点
办公地址:诗书路9号
业务咨询电话:8190288l
海珠点
办公地址:广州大道南917号二楼
业务咨询电话:89000257
天河点
办公地址:水荫四横路110号三楼
业务咨询电话:87735040
芳村点
办公地址:浣花西路1号一楼
业务咨询电话:81506212
白云点
办公地址:政通路47号三楼
业务咨询电话:86578977、86366897
黄埔点
办公地址: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一楼
业务咨询电话:82376005
开发区点
办公地址:开发区管委会大楼A座一楼
业务咨询电话:82069137
广仁外点
办公地址:广仁路l一7号广仁大厦二楼
业务咨询电话:83379317
第一稽查局
办公地址:吉祥路46号6—8楼
邮政编码:510010
业务咨询电话:83637050
第二稽查局
办公地址:小北路54号
邮政编码:510045
业务咨询电话:83566288
第三稽查局
办公地址:广州大道南917号
邮政编码:510300
业务咨询电话:89000411
第四稽查局
办公地址:机场路131号8楼
邮政编码:510430
业务咨询电话:86342184
第五稽查局
办公地址:东园横路60号
邮政编码:510110
业务咨询电话:83834118、83834939
涉外稽查局
办公地址:天河区体育西路46号(天河城以南200米,广东省工商局旁)
邮政编码:510620
业务咨询电话:85582737
越秀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诗书路9号
业务咨询电话:81903837
东山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广九大马路4号
邮政编码:510100
业务咨询电话:83884943
荔湾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西华路98号
邮政编码:510175
业务咨询电话:81042024
天河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水荫四横路110号(局本部)
邮政编码:510075
局长专线:87637847
员村所地址:员村新街1号
邮政编码:510620
员村所:85534949
龙洞所地址:广汕路28路公共汽车总站旁
邮政编码:510520
龙洞所:87031828
海珠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广州大道南917号
邮政编码:510300
业务咨询电话:89000208
白云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柯子岭景云路18号(局本部)
邮政编码:510405
业务咨询电话:86588690、86588634
各征收管理所咨询窗口电话:
涉外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政通路47号
业务咨询电话:86550765
三元里(新市)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广花五路白云花园华益街19号
业务咨询电话:86328672
石井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石井镇石潭路246号
业务咨询电话:86418515
江高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江高镇江同路150号
业务咨询电话:86205367
同和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同和中路976号
业务咨询电话:37372390
竹料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竹料镇竹料大道112号
业务咨询电话:87446376
神山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神山镇神山大道西126号
业务咨询电话:86060565
钟落潭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广从路988号
业务咨询电话:87402907
罗岗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罗岗镇罗岗墟公路大街53号
业务咨询电话:82080884
人和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人和镇大马路14号
业务咨询电话:86459858
太和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太和镇朝亮中路3号
业务咨询电话:87429019
九佛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九佛镇九佛中路1201号
业务咨询电话:87489569
黄埔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1—4楼(局本部)
邮政编码:510700
业务咨询电话:82376811、82376813、82376863
南岗征收管理所:82235392
长洲征收管理所:82201026
芳村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芳村区浣花西路1号
邮政编码:510375
业务咨询电话:81516006
开发区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东座1—2楼(局本
部)
邮政编码:510730
业务咨询电话:82225937
东区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宏光路53号
业务咨询电话:82090577
永和区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区永和发展总公司内
业务咨询电话:82978410
高新区征收管理所
办公地址:天河北路890号九楼
业务咨询电话:87582761
罗岗征收管理所
业务咨询电话:82080884
办公地址:罗岗镇罗岗墟公路大街53号
保税区征收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5段2楼
邮政编码:510730
业务咨询电话:8222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