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86.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何计缴?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中央政府政务院公布)第三条以及广东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58.如何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称《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建税是在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与这三个税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税的计税依据。
359.如何确定城建税税率?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
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市建制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360.我市城建税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根据穗地税发[1999]191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因此,广州市市区(含市郊)和四个县级市市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7%税率计征城建税,上述以外的地区(包括农村)适用5%税率计征城建税。
361.城建税如何计算和申报?
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工农业税合计税额×地区适用税率
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其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同“三税”的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定基本相同。六部分其他地方税
362.城建税的违章处理有何规定?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时,也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由于城建税是与增值税、消i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的,可以单独对其应纳的城建税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
363.怎样确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同时缴纳教育附加。
364.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6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时国务院规定为1%。
(2)1988年7月1日起根据市政府穗府[1988]51号文的规定及穗府[1988]73号文的通知,我市调增为2%,并制定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其征收率为:
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效能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3%计征;
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2%计征。并以上年收入为当年的计算依据。
(3)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将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从“三税”税率的2%调整为3%。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及征收率按上述第(2)点规定不变。
366.纳税人在外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
367.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和申报?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交纳期限等有关规定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
368.(1)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查补的教育费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2)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
(3)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建税如何处理?
(1)根据有关规定对随同三税查补的教育费附加不加收滞纳金。
(2)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预明电字第3号)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869.对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何规定?
根据穗地税发[ 1999 ]127 号文规定,从 1999 年1月 1 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增值税办法,在返还增值税的同时.可返还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70.对省电力集团公司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适用的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征收率如何规定?
根据穗地税发[1999]489号文的规定,对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广州集中缴纳的增值税,其附征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城建税按6%税率计征入库,教育费附按征收率3%计征人库。
37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的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8]242号)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退”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办法是:按“免、抵、退”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
两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来调整有关地区的税收计划,并把它纳入当地“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任务。上述操作规定说明, “免、抵、退”税办法和“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缴纳,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申报及缴纳时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72.广州市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申报?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52号)的规定:
从2002年1月开始,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于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一并补办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的手续。
373,.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8号)的规定,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74.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如何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规定,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75.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和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时,如何征免城建税?
根据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069号文,财税字第143号文的有关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
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
376.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文的规定,对从事生产
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377.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文的规定,对“三资企
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房产税
378.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一般为国家(全民)、集体和个人三种,因此,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区别情况确定如下:
(1)产权属全民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单位所有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3)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4)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由于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5)产权共有的,以共有双方或确定的代表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6)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379.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省地税局对建制镇房产税的范围作了以下调整:
(1)省地税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07号)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尚未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所
说的建制镇是指镇政府的所在地范围。
(2)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规定: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此规定涉及我市的四个县级市的建制镇的征税问题。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我市的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起。
380.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从价(或从值)计征,是对纳税人自用房产的计征办法,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以及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通信、照明、卫生、煤气及中央空调等设备;蒸气、供水、排水等管道以及电信、电缆导线;过道、晒台、电梯、升降机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其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的,是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计征办法,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房产租金的收入是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计征房产税。
举例:①某公司自有房产12栋,会计账薄记载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其中,生产用房产原值为1 200万元,包括冷暖通风设备50万元,非生产用房产原值8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该公司应纳房产税额。
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1 200万元+800万元)×(1—30%)×1.2%=168 000(元)
②某单位拥有楼房一栋,共十层,总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房产的账面原值为5 000万元,其中用于自营的有八层,另两层出租给某公司使用,每月租金6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
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该单位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具体计算步骤:
(1)计算自营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
5()00万元×(1—20%)×(1—30%)×1.2%=336 000(元)
(2)计算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年应纳房产税额
6万元×12×12%=86 400(元)
该单位年应纳房产税额计算
336000+86,400=422 400(元)
381.我市房产税纳税申报有什么规定?
(1)纳税期限: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
(2)纳税地点: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地税属地管辖规定》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382.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83.房产税有什么减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房屋。
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属的营业单位的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房产,均应征收房产税。
(4)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房产。
(5)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7)经财政部和省地税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①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① 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③大修停用期间的房屋。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④企业停产、撤消后闲置不用的房产。企业在停产、撤销之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经营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⑤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由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⑥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a.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b.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c.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d.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的房产,应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按所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e.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旁,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房产税。从1989年1月1日起规定减半征收房产税一年,期满后恢复征税。
f.对军队企业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市场、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的依据。
⑦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a.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
b.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c.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d.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部队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e.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部队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⑧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教劳改单位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a.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b.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c.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2)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省税务局[1987]财税地字第029号通知补充意见如下:
①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省税务局[1987]财税地字02l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384.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是如何征税的?
关于对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2001年以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广州市区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按综合征收率18%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穗地税发[2001]36号文规定,对在广州市区出租个人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实行按出租房屋单位建筑面积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地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办法,综合征收率为10%;对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385.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用于自营的。其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价值如何确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4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所购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用于自营的,其房产价值应按售房单位会计账簿记
载的房屋原值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如果不能提供账面原值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比照房管国土部门制定的同期同类的房屋市场价格来核定。
对其他的个人自有房产用于自营的,如果不能提供房屋价值,也参照上述规定核定其房产价值,以作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出资方使用若干年后交还给出地方的经营行为如何交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①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要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的,应为有租使用性质,如已向国土房管部门领取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证》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房地产证》权属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苏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②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无须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任何款项的,则视为无租使用性质,出资方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2)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的确定:
①出地方以产权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为:向出资方收取的租金收人(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和视为租金收入的出资方投入建造房屋的资金总额。每月申报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公式:
月计税租金=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建造房屋投入的资金总额÷(出资方使用该房产的年限×12)
②出资方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房产自用时,按从值计征的有关规定计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其房产用于出租的分别按如下规定征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a.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从值计征;
b.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的,优先从值计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
c.除第一、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从租计征。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问的确定:
①从租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月;
②从值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交付使用的当月。
387.转租房产租金收入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根据粤地税发[1990]432号文的规定,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省税务局[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件第十四条“转租房产,其租金差额应计征房产税”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
388.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如何计缴房产税?
(1)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2)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竣工掌握问题: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工程验收完毕后计算;自行施工的,以工程完毕计算。如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389.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如何计缴房产税?
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
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还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新增面积按从值计征房产税)。
390.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使用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391.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1987]财税字第028号文的有关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人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人账,不应计人房产原值。
392.企业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
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屋租金计征的,因此,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账面原值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账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人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人,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393.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税函[1993]368号函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394.房产出租后,由承租人修缮并以修缮费抵交房租,房产业主应否计缴房产税?
根据[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交房产税。如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395.旅馆、仓储企业的租金收入如何计缴房产税?
根据省税务局粤税发[1991]403号文的有关规定,旅馆的房租收入、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是属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对旅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96.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省地税局粤地税函[1999]395号文规定: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97.使用人无租使用房产,应如何征房产税?
根据[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和[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精神: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均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的,免征房产税。
398.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有部分已峻工但未售出,这部分空置的商品房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根据[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商品房未出售前,暂缓征房产税。如将商品房用于经营或出租,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三、土地使用税
399.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依据财政部[1988]财税字第260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400.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地征收。
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按原《细则》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省地税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l|起,对全省尚未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199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含所属行政村)。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我市的四个县市的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起。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2 000人以上,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401.土她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又称分等级幅度税额。
经市政府批准,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市对市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进行了调整,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高低等因素分为七个等级,具体划分为:特级土地、一级土地属于中心区;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四级土地属近郊区;五级土地属中郊区;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和远郊区。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特级9元、一级8元、二级6元、三
级4元、四级3元、五级2元、六级1元。
四个县级市、区的土地等级及标准税额:番禺区分四级,一级为l元、二级为0.8元;三级为0.7元;四级为0.6元。增城市也是分四级,一级税额为1元、二级为0.9元、三级为0.8元、四级为0.6元。花都区也是分四级,一级税额为0.9元、二级为0.7元、三级为0.5元、四级为0.3元。从化市是分五级,一级税额为2元,二级为1.5元、三级为1元、四级为0.8元、五级为0.5元。
402.我市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1)纳税期限: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从2000年起,实行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
(2)纳税地点: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土地,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土地所在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40@.关于新征用土地如何,征税?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Et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40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是怎样的?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①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关于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关于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1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⑦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但各级工会经营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⑧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其他免税的规定
关于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a.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b.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用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c.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d.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军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f.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g.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经营等房产占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
②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根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空余营房占地特点及经营情况,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2年底以前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991年已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不再退税,未征的不再补征)。对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仍应按[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函[1992]902号)。
③关于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a.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备、马装备)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b.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c.武警部队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所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d.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20号)。
④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a.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b.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c.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1989]国税地字第119号)。
d.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缓解劳改劳教单位当前的经济困难,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经营用地,从1990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函[1990]280号)。
国税函发[1993]411号文又明确免税期延至1995年12月31日止。
财税字[1996]64号文又明确免税期延至1997年12月31日止。
⑤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a.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b.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c.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032号)。
⑥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a.对港口的码头(即?泊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b.对港口的露天堆放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省税务局补充意见: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规定权限报批,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405.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
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平方米)
406.如何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当地国土部门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先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计征,待国土部门测量后按测定的面积再进行清算。
407.如何确定征用耕地与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区别?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加工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计征。由于在征收中这两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在规定上作了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征收土地使用税。
408.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包括乡镇企业占用工、农业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09.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410.对企业范围内的土地有何征免土地使用税规定?
(1)对企业范围内的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输电线路、变电所、绿化等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以外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11.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计征土地使用税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用税。但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12.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13.科研机构转制有何减征土地使用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六条规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2003年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414.我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及办理减免税是怎样规定的?
办理程序与房产税相同。
两市两区的纳税人办理“两税”困难减免的手续由当地地税局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需报市局审批。
四、印花税
415.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① 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②纳税人应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③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
a.立合同人。书立各种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
b.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c.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按全额贴花。
d.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④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例l:A企业将一个建安工程分包给B企业和C企业,由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建安合同,其中分包给B企业1 000万元,C企业500万元。计算三企业各自的贴花额。
解:(1)A企业应纳税额 1 500万元×0.0003=4 500(元)
(2)B企业应纳税额 1 000万元×0.0003=3 000(元)
(3)C企业应纳税额 500万元×0.0003=l 500(元)
(2)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①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②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a.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b.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c.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3)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416.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
①应纳税凭证分五个类别、13个税目:
a.经济合同: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b.产权转移书据;
c.营业账簿;
d.权利、许可证照;
e.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即采用正列举的办法。
(2)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3)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从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施行新的合同法。
41 7.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税方式如何确定?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征生效日期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2)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①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是指粘贴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②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
a.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b.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c.按期汇总缴纳法。
d.代扣代缴法。
③为简化贴花手续,对于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④要求采用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企业应办以下手续:
a.企业的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b.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发给汇缴许可证后才可汇总交纳,汇总交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c.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编号并装订成册,并将已入库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上,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418.印花税的税目税率具体内容是什么?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项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购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3‰贴花 |
立合同人 |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5‰贴花 |
立合同人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5‰贴花 |
立合同人 |
|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3‰贴花 |
立合同人 |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技术合同 |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3‰贴花 |
立合同人 |
|
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5‰贴花 |
立据人 |
|
营业账簿 |
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 |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
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01年11月16日起,税率从4‰调整为2‰,包括A股和B股)
419.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2)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爱国爱乡的精神,对其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外商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可比照办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①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③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20.印花税如何计算及会计处理?
(1)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①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适用税率
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②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2)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0.1元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0.05元的不计,满0.05元的按0.1元计算缴纳。
(3)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计税金额不明确情况下的贴花规定:
①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③对只标明租金而没有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租金总额的财产租赁合同,年内继续租用的,先按当年租赁之日起至年末的租金总额计算贴花。以后年度继续租用的,按当年的租金总额计算补贴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6)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挂牌的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当日挂牌兑换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日公布的买入价。
(7)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如果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要分期摊人成本费用的,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即:缴纳印花税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分期摊销已缴纳的印花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421.印花税征收过程中,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有什么规定?
(1)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2)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等意向性协定的,不属印花税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所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其所议事项属印花税确定的征税范围的,如这些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只是作为总的协议性文件,另有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只对具体的确认书、合同贴花,总的协议性文件不贴花;如这些协议书、合同议明事项具体执行的有关内容,不需另订立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则应按规定贴花。
(3)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
①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的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②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4)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的问题。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5)货运单据贴花问题。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
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
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6)仓储保管业务应税凭证的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422.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何判别?
(1)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2)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偿协议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5)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423.印花税票的使用有何规定?
(1)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2)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3)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4)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5)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已贴花的合同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经约定继续使用,其所载内容、金额没有增加的,不用重新贴花;其所载内容,金额有所增加的,则对增加部分贴花。
424.印花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1)铁路系统印花税的规定:
①1996年7月1日以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
a.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账簿,在1996年7月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b.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6年7月1日以前,免贴印花。
c.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d.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②对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1996年7月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以上规定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2)部队企业的规定。
①军队(含武警部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作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②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规定:
a.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b.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3)劳动保险公司印花税规定。
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的规定:
①对其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账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账簿,暂免缴纳印花税。
② 对其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合同、书据、证照等应税凭证,应规定缴纳印花税。
(4)国营华侨农场
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的规定:
①对营业账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账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账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账簿按规定贴花。
②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
③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5)清产核资企业。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规定:
对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印花税。
425.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如何交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金额计税贴花。
五、土地增值税
426.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42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他川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即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
(3)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资回报,给予税收优惠,保护其投资的合理权益。
(3)非房产开发企业(包括个人)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具体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的税务机关确认。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29.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1)房地产开发企业。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三十日内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从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竣工结算开始,应于季度后十日内,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出售完毕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季度后十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
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430.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1)我市对非房产开发企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房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由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2)县级市行政辖区内的纳税人,到当地征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31.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有何规定?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不论是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均应凭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因此,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须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纳(免)税证明。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①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凡建造民用住宅出售,一律按普通标准住宅处理。
对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的普通标准住宅则不能享受此政策。
②如何理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界限。
按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习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
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例l:某房产开发企业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售房堆入600万元,支付地价款l00万元,建造成本3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1)收 入: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地价款:100万元
建造成本:300万元
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
税 金:600×5%×(1+7%+3%)=33万元
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00+300+40+33+80=553万元
3)增值额:600—553=47万元
4)增值比例:47÷553=8.50%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2:若上例改为销售收入700万元,其余不变,则
1)收 入:7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地价款:100万元
建造成本:300万元
开发费用:(100+300) ×10%=40万元
税 金:700×5%×(1+7%+3%)=38.5万元
加计扣除:(100+300) ×20%=8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100+300+40+38.5+80=558.5万元
增值额:700~558.5=141.5万元
增值比例:141.5÷558.5:25.34%
因增值额已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故应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141.5×30%=42.45万元
(2)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同样原因动迁,而纳税人自转让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4)特殊情况具体征免政策
①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论其房产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32.土地增值税应怎么计算及会计处理?
(1)税额计算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10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一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20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一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一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具体计算方法:
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出售一栋写字楼,取得销售收入1 000万元。该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地价款,投入了200万元的建造成本,银行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1)确定收入为10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地价款:100万元
开发成本:200万元
开发费用:(100+200)×10%=30万元
与转让有关税金:1000×5%×(1+7%+3%)=55万元
加计扣除:(100+200)N20%=6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00+200+30+55+60=445万元
1)计算增值额:1000—445=555万元
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555÷445×100%=124.72%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
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445×50%×30%=66.75万元
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 +
445×(100%一50%)×40%=89万元
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
(555—445)×50%=55万元 ,
应纳税额:66.75+89+55=210.75万元
按速算公式计:
555×50%一445 X 15%=277.5—66.75=210.75万元
收入1 000万元。该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地价款,投入了200万
元的建造成本,银行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应纳的土
地增值税。
1)确定收入为10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地价款:100万元
开发成本:200万元
开发费用:(100+200)×10%=30万元
与转让有关税金:1000×5%×(1+7%+3%)=55Zi"元
加计扣除:(100+200)N20%=6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00+200+30+55+60=445万元
1)计算增值额:1000—445=555万元
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555÷445×100%=124.72%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
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445×50%×30%=66.75万元
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45×(100%一50%)×40%=89万元
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55—445)×50%=55万元 ,
应纳税额:66.75+89+55=210.75万元
按速算公式计:
555×50%一445 X 15%=277.5—66.75=210.75万元
例2:某企业转让70年代建造的厂房一栋,账面记载的固定资
产原值为200万无。转移价格为500万元,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
经评估,厂房的重置价值为480万元。现五成新,则该厂房
的评估价为:
480×50%=240万元
应交税金:500×5%×(1+7%+3%)=27.5万元
增值额:500—240—27.5=232.5万元
增值比例:232.5÷267.5×l00%=86.92%
应纳土地增值税:
232.5×40%一267.5×5%=93—13.375=79.625万元
(2)会计处理。
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计算当期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记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433.一房产在出售前已经由法院判决房产产权人A公司要以该房产向其债务人承担债务利息,该房产出售给B公司后,B公司由于无法一次付清全部房款,故向A公司约定以支付该房产所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来抵付未付清的房款。购买方B公司为出售方A公司承担的债务利息能不能构成房产的购买价格,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的债务利息能不能作为购房成本在税前扣除?A公司是否要征营业税?
(1)购房者B公司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B公司为出售方A公司承担的债务利息应作为A公司取得的收入,对应地,这部分债务利息可作B公司购房成本。
(2)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方B公司所承担出售方A公司的债务及利息属于所谓的“其他经济利益”,应作为A公司的销售收入计征营业税。
六、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
434.什么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435.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使用税征收范围,只限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船,即具有使用行为,并在中国境内的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在航道上航行的船舶。
436.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适用税额)是什么?
(1)车船使用税是以应税车船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的不同,我省分别确定四种计税依据,即辆、座位、净吨位、载重吨位。
(2)车船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固定的税额(详见附表)。
车辆税额表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
12座位以下每辆 13-30座位每辆 31座位以上每辆 |
240元 280元 32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乘人机动三轮车 货汽车三轮车 营运拖拉机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
按净吨位每吨 每辆 按载重吨位每吨 按载重吨位每吨 每辆 每辆 |
60元 60元 60元 30元 48元 60元 |
拖卡按七折征收
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
|
非机动车(暂不征收) |
人力驾驶 畜力驾驶 自行车 |
每辆 每辆 每辆 |
12元 18元 4元 |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
船舶税额表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机动船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500吨以下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501-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3000吨 |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51-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51-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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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437.车船使用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1)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③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④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⑤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⑥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船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⑦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⑧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⑨非机动车渔船、载重量不超过10吨的机动渔船;
⑩载重量不超过5吨的非机动船;
⑩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2)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3)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438.广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实行“属地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1)关于单位车船办理纳(免)车船使用税“属地管辖”问题。
原来,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1999]54l号)规定,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免)车船使用税,但由于单位车船的征收资料未按车船牌号和行驶证住址进行登记,难以按区域区分车船所在地,因此,对单位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暂由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管辖。
(2)关于私人车船办理缴纳车船使用税问题。
私人车船的纳税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和增城市)须携带“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及《机动车行驶证》或船籍证件,在市区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各征收点缴税,无须按照“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存地申报纳税。
(3)“两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按“两区两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两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按“两区两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执行。
439.广州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广州市区内的企业、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包括免税车船申报办理的期限)。两区两市的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由两区两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440.单位撤销后车船未过户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由于单位撤销,车船仍在使用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名称仍是原单位名称的车船,应按证件的车(船)主作为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使用税申报时,由车船实际使用者按每辆(艘)车船进行申报,在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表中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和地址填写,并注明使用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提供使用单位的证明,实际使用人是个人的,可不用盖单位印章和填写税务登记证号。
补充:《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是企业、单位的名称,如车主发生变化的,暂按以下办法处理:①对企业、单位的车船改变了实际使用人,但是原车主企业、单位已没有正常税务登记号码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应先办理临时税源登记后进行申报纳税。②如企业、单位车船已转让给个人(没有过户),’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原车主的“转让证明”及购车凭证。
441.车船使用税的违章处理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442.关于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关补税和计算滞纳金问题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1)对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属单位车船应在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补税;属个人车船应在市区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补缴车船使用税。
(1) 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滞纳金应在逾期之日起计算。
443.缴纳车船使用税与办理车辆年审的关系?
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审时,同时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情况,对未按期限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车辆年检审手续。
444.车船使用税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1)税金计算如下:
①乘人汽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年税额
②载货汽车和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③非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2)会计核算如下:
①纳税人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车船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车船使用税
②纳税人实际缴纳车船使用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445.新购置使用的车船征税时间的规定是如何确定的?
新购置使用的车船,应于使用前向负责征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款从行驶月份起计算征收,当月行驶不足十天的免税,行驶十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
446.关于停驶(包括已报失)车船的纳税申报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停驶(包括已报失)车船恢复行驶时,已税有效期已满,在停驶时,凭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向税务机关报停的。可从恢复行驶月份起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停的,按全期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447.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规定是怎样的?
(1)凡挂军用牌照或武警专用牌照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凡挂地方牌照的军队、武警部队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448.2吨以下的货车如何确定计征车船使用税的吨位?
对2吨以下的货车(包括既乘人又可载货的双排座汽车),即载重吨位不足1吨的,按吨计税;1吨以上至2吨的,按2吨计税;2吨以上的按实际载重吨位计税。
449.三个座位的微型小汽车如何计税?
对三个座位(不包司机座位)的微型小汽车,可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450.吊重汽车的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为照顾吊重汽车一般使用率较低的情况,其计税吨位,减按吊重吨位的l/3计征。
451.耕田、营运两用的手扶拖拉机的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农忙用于耕田、农闲用于营业运输的手扶拖拉机,一律按15元的税额征收。
452.推土机、挖土机、铲车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推土机、挖土机和在工地范围内使用的铲车,不论是否领有行驶证,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453.车船使用税的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在中途停驶,停驶时,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连续停驶三个月以上的,可退还停驶期已纳税款,不足三个月的,不予退税。
454.某公司于6月份购买了一辆小车,现已办齐所有手续,车船使用税该如何交纳,需携带什么资料?
对新购置车辆,应于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业户公章),填报“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缴(免)税手续。当月行驶不足十天的免税,行驶十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