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239.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居所,或虽没有习惯性居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均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可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并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可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习惯性居住,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外居住的,中国境内就不是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所。
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三百六十五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三十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九十日。
240.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有哪些?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为该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该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中国境内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41.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税法规定负有代税务机关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42.扣缴义务人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广州市( 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SB0ll和汇总解缴代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43.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
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4)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其中一个地方申报纳税;纳税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从应纳税税额中扣除。但纳税人在申请扣除时,应提供完税凭证的原件。
244.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有哪些规定?
个人所得税,不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解缴)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经政府部门批准试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证。这里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这些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计,再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所说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245.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
序号 |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
适应税率 |
1 |
工资、薪金所得 |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一) |
2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
3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
4 |
劳务报酬所得 |
20%比例税率(见税率表三) |
5 |
稿酬所得 |
20%比例税率 |
6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比例税率 |
7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比例税率 |
8 |
财产租赁所得 |
20%比例税率 |
9 |
财产转让所得 |
20%比例税率 |
10 |
偶然所得 |
20%比例税率 |
11 |
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20%比例税率 |
税率表一
(工资、薪酬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36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使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不超过47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注: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使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注: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国税发[2000]192号)。
246.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减免规定?
(1)按规定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例如: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国税发[1994]118号)。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
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a.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b.从福利费和工会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c.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 ]155号、穗地税发[1998]343号)。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
困难补助费。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国发[1978]104号)领取的退职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其他免税项目.
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税二[1994]323号)。
⑤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发给个人的“见义勇为奖”(财税字[1995]25号)。
⑥个人取得“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财税字[1997]51号)。
⑦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得的利息免税(国税发[1999]180号)。
⑧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穗地税发[2000]46l号)。
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的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函[2001]11号)。
⑩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350号)。
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穗地税发[2000]394号)。对“红十字事业”的认定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按粤财法[2001]3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⑩从1999年8月起,对个人取得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496号)。
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a.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策批准,可以比照执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b.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优教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
10)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
11)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c.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审批办法。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可持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下岗职工证》原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手续,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税务审核标准后,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及企业,凡安置下岗职工人员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持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原件及《下岗职工证》原件等有关资 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县以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凡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及企业,每年免税期满后,必须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294号)。
4)对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可享受上述有关职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2001]11号、穗地税发[2001]69号)。
⑩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对随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a.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
b.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
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财税[2000]84号、穗财法[2000]1046号)。
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于科技人员个人(指科研机构和高等学院的在编正式职工)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445号)。
⑩经认定的高校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职工的股份红利,直接投入生产经营的经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2000]8号)。
⑩货币分房问题:
按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上缴且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税法规定的减征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市地税局穗地税发[2001]153号文明确了减征范围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文还规定,上述年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
②因严重自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47.如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它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比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包括在内。
(1)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1 26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一1 260元一费用扣除
注:计划生育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减除费用的规定
①为了计算简便、利于征管、提高办事效率、广州市地税局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费用如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水电费等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统一规定每人每月按460元标准在计税前予以扣除(穗地税发[1999]249号)。
②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人其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48号)。
③企业或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属于按规定由单位交纳的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属于应由职工个人交纳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种类型的商业性保险,应并人职工个人当期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171号)。
④对个人已购公有住房,按《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穗府[1999]11号)的规定,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穗
地税发[1999]387号)。
⑤从1998年起,凡根据穗府[1998]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存人房管局设的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穗地税发[1998]141|号)。
⑥对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1998]20号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j[1998]346号)。
⑦实行内部退养、内部病退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等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视同离休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346号)。
从2002年起,对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对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的收按下列办法征税:
对实行离岗(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原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人所得税(粤地税发[2002]1号)。
⑧下列人员可在减除800元费用的项目后,附加减除3 2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下同);
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薪所得(穗地税发[2000]300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一)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例:广州市某市民月工资收入3 000元,(其中:460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误餐补助等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49元。
①应纳税所得额:3 000—1 260=l 740(元)
②应纳税额:1 740×10%一25=149(元)
248.个人取得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穗地税函[2002]
154号):
(1)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2)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3)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各种形式的数月奖金中所属月份重复的部分,并入取得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重复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249.纳税人取得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一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
例如: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 100元、1 800元和2 200元,已分别交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1 100)一800]×5%一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 800)一800]×10%一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 200)一800]×10%一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250.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穗府函[2001]156号)规定执行年薪制的
企业,以及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市政府部、委、办一级)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企业受薪的董事会其他成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均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
251.个人(不包括外籍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穗地税发[2000]246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对国有企业及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此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2000年11月1日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改制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终止等,按劳动部门规定一次性取得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只就其超过5万元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5万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十二年的按十二年计算。
(5)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穗地税发[2000]246号)。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改制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终止等,按劳动部门规定一次性取得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6万元以内(含)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6万元的,只就其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按最新规定征税(穗地税发[2001]327号)。
从2003年1月1日起“免税收入额”调整为8万元(穗地税发[2003]46号)。
252.如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出其不意的报酬。不同于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二[1994]278号)。
(1)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一800元
②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2)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为简便计算,对加成征税也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 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见税率表三)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 000元,其应纳税款25000元。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额=100 000×(1—20%)=80 000(元)
应纳税款=80 000×40%一7 000=25 000(元)
①对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按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a.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批准并取得执照而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班者每次收入的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收入为一次;分次/人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 g-)对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TI~1)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劳务
取得收入,除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仍按原征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及另有规定外,凡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 000元以下的(含1 ooo~),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具体如下:
a·凡在我市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b·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人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
[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c.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 000元(含1 000~)的,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d.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及清算。
e·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f·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补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的
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按现行有关办法予以退税。
253.如何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相同.
(2)每次收入的确定
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具体规定: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②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③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④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缴纳税额是应纳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例:某作家出版了一部著作,并一次取得稿酬收入5 000元.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5 000×(1—20%):4 000(元)
(2)应纳税款=4 000×20%=800(元)
(3)按规定减征30%,实际应交纳的税款为:800×(1—30%)=560(元)
该作者取得的稿酬所得应交纳560元的个人所得税。
254.如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1)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2)应纳税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2001年2月,某作家在广州拍卖自己的小说手稿,获得50万元的拍卖收入。按规定该作家应纳税额为8万元。
500 000×(1—20%)×20%:80 000(元)
另外,单位或个人向个人支付赔偿专利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关规定征税(穗地税发[2000]226号)。
255.如何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得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一次取得多个月租金收入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按月分别减除费用。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穗地税发[1999]590号文规定:应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如出现维修费用开支的,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项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
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最后再扣除法定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某业主出租一辆大货车,月租金收入为6000元,假设已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等合计为330元;该业主支出维修费用9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减除规定扣除的税金和有关费用等:
6 000—330—800=4 870(元)
(扣除不完的100元维修费可在下月租金收入中继续扣除)。
减除法定扣除费用等;
4 870×(1—20%)=3 896(元)
应纳税款=3 896×20%=779.20(元)
256.如何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利息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例:2000年2月某单位支付内部集资利息共15 000元。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3 000元。
15 000×20%=3 000(元)
(3)其他规定
①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税后利润分配,不论个人投资者是否将上述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或投入企业再生产等都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546号)。
②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的征税规定:
a.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股数额,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b.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
257.如何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得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对财产转让时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
定:
①债权财产原值: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人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除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
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税费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某人转让一辆小车原值180 元,出售价为
假设卖小车时按规定交纳的各项税金和支付的有关费用合计为25 000元,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400 000—180 000-25 000=195 000(元)
②应纳税款=195 000×20%=39 000(元)
(1) 其他规定
①对个人出售自用达五年以上的自有房产,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粤税发[1994]290号)。
②除上述规定外,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含商铺)有增值的,全额按1.3%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以及其他证明等有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不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495号)。
③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穗财法『2000]295号)。
258.如何计算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1)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例:某人参加某商场的奖销售活动,获得一等奖,取得奖金5 000元,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人取得的上述奖金属于偶然所得,其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l 000元。
5 000×20%=1 000(元)
下列情况例外:
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的中奖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按发奖单位的账面价格或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计算),起征点为一万元,即: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免征,超过一万元的全额计征。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性质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由中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办各种有奖活动和发行福利、体育彩票(奖券)的单位或机构,在宣传广告中,必须对个人取得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作出说明,在正式对外公布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
259.如何计算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费用扣除。
(1) 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穗地税发[2000]154号)。
(2)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546号)。
(3)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招揽大户等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4)凡属“小金库”资金,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五款的规定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粤财监[1995]
12号)。
对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粤地税发[2002]1号)。
260.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如何计征?
(1)单位或个人代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见税率表(一)、(二)、(三)]。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费用扣除标准一速算扣除数)÷(1一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只适用于费用扣除标准一定的应纳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800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0元)、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 36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例:某人某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2 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计算纳税款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 000—1 260—25)÷(1~10%)=794.44(元)
应纳税款=794.44×10%一25=45.44(元)
该人应纳税款为:45.44元。
例:如某专家应邀讲学,一次取得讲学费3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邀请单位负担,邀请单位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①确定应纳所得款
应纳税所得额=(3 000—800)÷(1—20%)=2 750(元)
②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2 750×20%=550(元)
该邀请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0元。
(2)对于费用扣除数不能直接确定的应税项目,则要用下列公式来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3)国税发[1996]199号文规定: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的税款定额负担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一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6I.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另行扣除,并不包括在规定的费用减除额的范围内,对捐赠额未能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的部分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一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1)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
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捐赠或者纳税人直接给受赠人的捐赠。不论是否超过30%,都不允许扣除。
26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人的,应当对每一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63.个人取得非现金收入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64.由财政直接拨款(省政府发的)表彰给外贸公司法人的“省直公司出口奖”、“大型企业出口奖”是否交个人所得税。按哪个税目交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个人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奖金仅限于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因此纳税人提到由财政支付给个人的“省直公司出口奖”和“大型企业出口奖”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其他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65.外国驻华办事处的联络员每月报销的手机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2年第三期)规定: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人,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项目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国驻华办事处联络员每月报销手机费参照此项规定执行。
266.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个人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奖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个人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请示省地税局答复,对发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一次性奖励金,可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该部分奖金,如由省财政负担,则不存在税前列支的问题。
267.纳税人如何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关于“单位发放工资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开具完税凭证的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的规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该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征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使用或到税务机关直接申请开具。
268.某单位即将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职工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没有资金。所以不打算补偿现金给个人,而按公司转制及资产评估后。每个人的工龄可分得多少股份来补偿给个人。职工分得的这些股权要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应按哪一个税目计征?
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公司股份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性质,只不过是收人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必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按穗地税发[2003]46号《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
二点执行: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一免税收入额一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一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按十二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 000元。
269.附属医院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1 800元)是由社保局发的,而此附属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退休费标准是2 000元。因此,鉴于医院的效益较好。附属医院将补发200元给每个退休职工,以达到主管部门的标准,请问这补发的200元是否需要计征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附属医院反聘退休人员。反聘金额为6 000元。另加2 000元的退休金(其中有1 800元是社保局发的)共支付8000元给此退休人员,其中包括l 800元的社保退休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为(8 000—1 800—1 260)元?
第一,单位对已在社保局领取退休工资的退休干部再发放的补助工资,应按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可扣减费用1260元。该纳税人以200元的标准发放,由于未超过费用扣减标准1260元,所以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当退休职工返聘任职另外取得收入时,不应该将其退休工资和返聘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只对其返聘取得的收入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返聘本单位退休人员的返聘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可参照《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一期))第六点“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确定问题”的规定处理。对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包括:①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②《退休证》;③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其返聘取得的收入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70.公司因某些原因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L小姐在公司工作三年,现在是怀孕期间,她得到的补偿一部分是按工龄补偿,另一部分是违反合同的约定(按月工资收入乘以到婴儿出世的月份)。那么,按工龄补偿的收入是否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来计税呢?违反合同约定的这部分的赔偿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和《劳动法》,个人因此获得相应的违约赔偿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中属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提问中所指“工龄补偿”)必须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71.单位为职工在商业性保险公司购买一年商业性的医疗保险,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种类型的商业性保险。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171号文)。那么。其应该怎样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6号)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人职工个人购买保险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272.《公务员条例》中规定,公务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申请退休。现A先生按上述规定已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问此时取得的退休工资要纳个人所得
税吗?要不要比照离岗(内部)退养人员的办法征税呢?
公务员工作满三十年后申请退休,经过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领取了《退休证》的,应属于退休干部,其从原退休单位领取的工资也属于退休工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减免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73.根据《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距离退休年龄十年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十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月计
算),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上述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指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期,为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医疗保险金。
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人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四点: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十二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一次性过渡医疗保险金的具体解释请通知纳税人向社保部门咨询。咨询电话:96915274.离(退)休人员为其他单位所聘。是否也按“劳务报酬”税目来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被(返)聘用后,取得的个人收入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以是否从本单位退休为划分条件,而是按照《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六点“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确定问题”的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如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其因任职取得的收入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①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
②《退休证》;③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若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275.该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公司股东甲
现金投入股本18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现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00万元。根据权益法甲股东可拥有公司的权益为240 万元。现甲股东将所占30%的股份以240万元转让给乙股东,甲股东就其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是按240万元计算还是按180万元计算,还是按60万元(240万一180万)计算? 甲股东应就其转让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计税依据=财产转让收入一财产原值一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税率
该纳税人的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应为:240万一180万=6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20%=12万元
276.某个体工商业户(双定户)以注册的店名的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话,此种情况的税务处理是否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1)个体工商户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资金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年度收益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77.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的第三条规定:
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六个月计算,低于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一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 月份数=18000÷2000=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六个月,只能按六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0-6=30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一费用扣除额)×if,~l税率一速算扣除数=(3000—1260)×10%一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
894(元)
278.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其个人所得怎样计缴个人所得税?
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符合《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六条“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
员确定问题’’规定的个人因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 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其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
②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③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
④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2)有劳动能力的员212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其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
②《退休证》;
③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279.2002年9月份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独生子女的退休职工在其退休时可一次性按照上年人均工资的30%领取补贴金。另穗计生发[2002]23号文件
中规定,计划生育干部在其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3 000元的奖金,以上两种奖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穗地税发[2003]46号文件《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八点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80.A公司对某职工发放2001年度奖励3万元,财务人员对此款按偶然所得20%税率代为申报缴纳。其个人提出异议认为应按12个月分摊并入每月工资中套税率。则按实际情况税率为15%,财务是否多扣?若多扣税已申报缴纳是否可更正申报,需提供何种资料。如何处理?
A公司发放的奖励金要按其实际情况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征办法:
根据《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154号)的规定:
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281.某公司派职工驻外地办事处工作,薪金由广州公司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该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公司在广州代扣缴和申报缴纳,还是由外地办事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由广州公司统一划款给外地公司,再由外地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情况,如对工资的支付由广州公司列支并有控制权,则应由广州公司实行代扣代缴。
282.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双薪、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154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3年第一期)的精神,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有如下规定:
(1)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2)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3)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各种形式的数月奖金中所属月份重复的部分,并入取得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重复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283.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人其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48号文)。
企业或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属于按规定由单位交纳的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由职工个人交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种类型的商业性保险,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171号文)。
284.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所分回的税后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税后利润分配,不论个人投资者是否将上述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或投入企业再生产等都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546号)。
(2)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的征税规定:
①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从境外划入的货币报酬收入。转让方行为是非境内应税行为,其收入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