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170.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几种?
现行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税率为33%。另外,国家对一些所得少、规模小的企业,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7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具体是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设立地。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市、县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未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17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在税法和实际工作中一般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依照税法在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即为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73.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1)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底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5)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不同)折合成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税务机关缴纳。
17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收入确认的原则有哪些?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175.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包括哪些范围?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所得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176.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费用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1)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单位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2)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人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人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人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③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是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177.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规定?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人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人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17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规定?
(1)除下列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a.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b.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c.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d.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管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179.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少?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人额超过l 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8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交的社会保障费和商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
18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8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18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在税前扣除吗?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18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计得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18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及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8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187.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亏损的弥补还要注意以下内容:
(1)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纳税人2002年度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由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初审。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穗地税发[2002]315号)。
188.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股息及红利(以下统称利润)作补税或免予补税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1)需补税范围:投资方从设在低税率地区(具体指深玑珠海、汕头、厦门、浦东新区、海南省六个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有关
规定补税。从其他地区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得。
①低税率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②投资方从低税率地区联营企业免税期问分回的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应扣减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补征办法按市国税、市财政、市地税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穗
国税发[1995]53号)执行。
③投资方在免税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税)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在减税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补缴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④如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斛}亏损,补亏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的适用税率按最低档税率18%确定)。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24号)。
⑤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8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时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经省信息厅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0.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队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191.转制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穗地税发[2000]158号文件所列的市属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后,其取得的所得在2003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4)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5)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6)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文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19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开发新产品,从产品设计一研制一技术工艺调整一定型投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统称新产品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193.同时领有《软件企业证书》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交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纳税人可以交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如纳税人既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il算企业所得税,同时又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按实阿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优惠政策。
194.投资方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企业以房屋作价人股的投资行为,在税收上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不动产和投资两项经营业务,因此企业在确认增加长期投资的同时,应该将转让所得(即:公允价值一(原值一投资前的累计折旧)一有关税费金和相关费用),计人投资当期的损益。如果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转让股权(包括退股)时,如果转让价值大于房屋作价人股金额,意味着实现了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收入一公允价值),应计入转让股权当期的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为个人,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目“转让财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应分两个环节:
①投资取得股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一房屋原值一合理费用(中介费、公证费、流转税费及其他行政收费)一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20%;
②转让股权(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时,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一投资形成的股本合理费用一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20%。
195.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有何规定。应如何计算?2003年度与2002年度是否有区别?
(1)根据穗地税发[2001]92号《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一共有六种:
①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人挂钩形式。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比例=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营业收入×100%;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当年营业收入x核定挂钩比例。
②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1+核定挂钩比例)×核定挂钩比例。
③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按照穗地税发[1998]205号《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④属于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其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⑤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⑥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a.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96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b.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 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c.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 1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d.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 2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2002年、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按照2001年的文件规定执行。
196.企业职工出差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企业对于职工的差旅费和出差补助应如何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俗称出差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至于企业差旅费和出差补助的报销问题,应符合真实性原则。报销补助必须有为生产经营需要出差的前提,要有差旅费报销凭证和出差审批文书作为报销依据。
197.关于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促销费用(包括实物、货币和权益),可否在税前列支?
一般商品销售发生的促销费用(如买一送一、附送小物件、有奖销售奖励实物等),在税前扣除方面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穗地税E2000]501号)有关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另外,派发现金“利是”的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用税后自有资金解决,并且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98.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装修费用,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 (穗地税发[2002]15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经营成本的确定,应依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装修费用可按工程受益期限和受益项目分期摊人工程成本,但其中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199.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购进了价值为l 650万元的国产设备。该项目跨期三年,企业在第一年先购进投资额为650万元的其中一部分设备。并已按合同规定实际支付了240万的设备款。企业应如何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企业应按当年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效凭证、资料所记载的实际支付设备款的金额(该企业第一年实际支付了240万元),按40%来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时计税工资按1 000元来计算结果亏损;之后又按960元来进行调整。结果又为盈利。该企业计税工资应适用哪一个标准?是按¨000元作为计税工资不需交企业所得税,还是按960元作为计税工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穗地税发[2001]92号文有关“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均以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的规定,该纳税人的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只能是960元。原因是如果采用l 000元的标准,则无法满足应纳税所得额盈利(即应纳税所得额盈利但不超过3万元)的考核要求。
201.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列支工资,在计算增提效益工资的具体步骤中,每一步骤中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理解?
(1)第一步公式中“未作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工资薪金支出和三费作纳税调整之前,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已作完全调整之后的数额。
(2)按照“人均计税工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奖励工资(效益工资)”的构成,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可以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按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可扣除的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的标准,即按第一点所计算的“未作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找到各级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然后按人数和月份计算全年的定额计税工资总额,但其前提是全年的定额计税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仍有所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利用第一步确定的工资定额标准,按照穗地税发[2001]163号文的四个计算步骤计算奖励工资额度,确定税前工资扣除总额。而穗地税发[2001]163号文第七点介绍的计算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在已经确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再计提奖励工资(效益工资)。
该计算方法具体为:
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纳税人,计算增提效益工资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扣除相应档次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后的所得额=已提工资薪金及“三费”+未作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按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可扣除的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
第二步:系数=扣除相应档次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后的所得额÷(1 705元×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第三步:月人平均计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的月人平计税工资+50元×系数
第四步:允许税前扣除的全年工资薪金=月人平计税工资×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2个月
[注:1 705元:每人创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月人平增支20元×12个月+600元×(14%+2%+1.5%)]
所以穗地税发[2001]163号文第七条所指的“扣除相应档次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的所得额”和“按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可扣除的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当中的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是最终意义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计算过程处于变动的数额,即只是根据定额工资标准部分进行了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后的数额。
202.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以及企业出租给职工住房或者无偿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住房。可否计提折旧?
国税函[1999]486号文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提折旧和维修管理费”,是因为住房已经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出售后不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判定企业的房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不是根据房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而是根据企业是否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只要企业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就意味着该房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203.企业聘用失业人员。并将市就业办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安置费确认为该企业的收入,没有发给这些职工。该公司取得的这笔再就业安置费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该项奖励性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计人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招(借)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而取得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的一次性奖励资助金,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204.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咨询等中介代理业的纳税人,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多少?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是多少?
(1)参照《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会汁师、税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税前计税工资扣除分挂钩和定额两种形式:凡实行挂钩形式的业户,一律以年度利润率10%为考核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允许按业务收入总额的30%幅度内计算税前扣除工资。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纳税人,可在《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92号)规定的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相应上浮20%计算。
(2)根据《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7号),对于事务昕雇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比照我市当年地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定
205.新办的咨询公司能否享受两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
(1)新办的咨询企业只有是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和税务等咨询的,才有可能经税务机关逐年审批后享受此项政策。
(2)减免期限的界定应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例:企业在2001年4月开业,享受一年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减免期限应是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
206.企业在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没有同时办理亏损确认,过期补办税务机关是否会受理?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5号)的规定:“发生年度亏损或要求用本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应在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填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企业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做好2002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15号)的规定: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
207.关于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所发生的费用。如:支付给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替被兼并企业清偿债务所发生的支出等,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1)国有企业支付被兼并企业债务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兼并后支付给企业下岗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穗地税发[2002]37号文件的规定:
①纳税人2002年1月1日后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
②对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前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数额较大已按我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63号),摊销期限仍按原规定处理。即:纳
税人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对支付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五年内摊销,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205.企业解雇职工,被职工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职工胜诉要求企业给予职工以下三项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职工而加发的一个月工资;因企业违反了《劳动法》给予职工的赔偿金。第三条的赔偿金应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这项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征税;而由法院判付的赔偿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上述情况下按法院判赔的标准实际支付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不能够就此得出结论——凡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都可以税前扣除,应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9.商品削价准备金以及存货跌价准备金在税法上有什么区别?
按照《商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商业企业可以计提一定比例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10.某企业购进一辆二手小汽车,该汽车在原单位已计提完折旧。企业购置车辆的费用支出应如何处理,能否再提折旧?
企业如果办理了合法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且取得合法凭证的,可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价值,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穗地税发[2000]501号文车发)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短的,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按尚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提到“从2000年度起,凡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反映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免税优惠”具体是指什么?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例如财税字[1994]00l号文规定的有时间限制的减免规定。
212.企业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只有从其他地区分回的税后收益,现在企业要计提业务招待费,是否用分回的投资收益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根据穗地税发[2002-[74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全年没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只有从非差别税率地区(即指经济特区以外地区)分回税后的股息性所得,按现行政策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在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为负数的前提下,其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不受税前扣除标准限制(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
213.企业为一般查账业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现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被投资方是经济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且正处于减半征收期间,实际税率7.5%。投资方对此分回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税?按多少补?
根据《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E2002 3 324号)的规定:
这里所称的“经济开发区”如果是指经济特区,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浦东新区、海南省六个地区,则按以下处理: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应扣减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指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则不作补税处理。
214.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非股票性质),而且是溢价投资。溢价的部分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在税收上长期投资的成本确认必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实际支出确认投资成本,不存在溢价投资的概念。整个股权投资属于一项资本性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所谓“溢价投资”同样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15.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手续时一次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先由主管部门统一缴交。然后再向属下企业统一收回退管资金,企业缴交的退管资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管部门能否根据企业效益高低(效益好的企业负担的比例就高一些)来决定收回退管金的比例?
根据穗地税发[2002]74号和32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次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允许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摊税前扣除。根据企业的效益高低来收回退管金的分摊方案不符合税法要求,应按各企业实际退休人员数量比例进行分配负担。
216.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是当前社会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性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形式是: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不接受个人参保。
根据穗地税发[2()()2]74号文件的规定,广州市2002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的,必须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核准后才能列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由财政部门审批的,现在一并报地税机关核准。
217.A公司采用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发生亏损,已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否先弥补上年亏损再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企业是采用定率征收,或查账征收期间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经地税机关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的,其当年度应税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18.公司由中外合作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将机器设备作价投资成立一公司,机器设备评估发生减值,投资协议价比评估价低,(1)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及投资减值是否能在税前抵扣?
(2)将库存材料削价出售于关联企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削价损失能否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价投资,如果投资方已按评估价值与原账面净值(=原值一累计已提折旧)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则被投资企业只能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19.A公司承租了一幢大厦,装修后转租。装修费分期付款结算。大厦已开业二年,装修费仍未付清,请问此装修费应从何时开始摊销,应分几年摊销?
根据《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l号)的规定: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装修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但符合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纳税人装修费用中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本性支出,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验收交付使用时确认发生的费用或形成的固定资产'而不是按实际支付款项时间来确认。
220.A是内资公司设在B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汽车仓储业务。经营收入由总公司统一结算。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款。A只发生各种费用支出。收入如由总公司收取。A是否应在B地交纳营业税及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
A公司所发生的劳务如果是在广州市,营业税应在广州市缴纳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具体是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设立地。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哪里缴纳,视其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如果A是属于独立核算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广州进行申报。否则,由其总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只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可认定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在当地依法申报纳税:①在银行开设账户;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应当独立核算而不独立核算的,税务机关也可以认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应根据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缴纳。 .
22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如何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分别按照税法允许扣除的十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22.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何时补缴?联营企业能否分回亏损给投资企业?
因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指经济特区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属非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差异、或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联营企业分回利润不再补税。
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投资方企业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23.企业使用私人汽车。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关于纳税人使用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汽车或承租个人名义的汽车等有关日常费用开支的处理汽车所有权已转移给纳税人的,有关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折旧费按规定计提; ’
所有权未转移给纳税人的,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0.3%范围内据实扣除;对于非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o.3%范围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性原则,公司财产使用发生的费用应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
224.“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是否应该作纳税调整(如预提利息、水电费、大修理费用)?
“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与所得税作纳税调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问题,不能简单说“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就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对预提利息、租金,在借款合同期内预提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可在税前扣除;但在借款合同期满后预提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对水
电费、大修理费用则应据实扣除,即如果其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25.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大修理或装修费用应怎样在成本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2)纳税人以经营租凭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理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26.事业单位税前扣除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第八条(一)已明确: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资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取得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
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227.企业亏损是否可直接冲减利润?
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企业,凡征收机关已经确认亏损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提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亏损年度的五年内),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226.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48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一期第56页)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广州市地税局补充规定: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与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是由纳税人统一购买、发放的;(2)其支出的数量和标准
229.纳税人的转让债券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F2001]63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五期第62页)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债券(包括国债)的收益应并入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生的转让损失,应在不超过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内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中继续扣除。
230.以白头单入账如何处理?能否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从成本中剔除出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白头单人账的处理问题:(1)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对以白头单人成本的,在地税规定可提取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内(标准按:穗地税发[2000]501号文的有关规定),能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规定执行);但除此之外应从成本中剔除出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31.计税工资的标准和计算口径,如果计提数大于实际发放数应如何处理?
(1)2003年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和口径,仍按我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92号)执行,即按照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超
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纳税人每年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工资薪金支出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①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
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是按上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核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比例,并以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递增5%作为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比例= 核定上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营业收入×100%
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当年营业收入×核定挂钩比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形式:
a.商业、房地产开发、中介代理业务的;
b.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超过30%的但专门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劳务服务的除外。
②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
纳税人上年度有所得,且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不超过50%的,可以选择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具体是以上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核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比例
= 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
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
= 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1+核定挂钩比例)×核定挂钩比例
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已提工资薪金支出+未作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包括包干工资形式等,下同)。
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且工资薪金发放在工资薪金支出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其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口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规定执行。纳税人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计算办法及工效挂钩清算方案,应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备案,不能依时知会征收分局的,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④属于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其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⑤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名单另发)。
⑥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未经批准或不采用上述工资列支形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a.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96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b.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 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_翊
c.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 1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d.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l 2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上述基础上,纳税人全年人均应纳税所得额每满1 000元,可另增加扣除月人平50元(工业企业增设一档,全年每人均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可增加扣除月人平25元)。
以上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均以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
(2)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规定,如果计提数大于实际发放数,差额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32.新办企业跨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对符合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如果减免期属于跨年度的,应分别年度按照减免税期的十二个月计算其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款(即:把征免时间各占比例按全年十二个月计算后。换算为减征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免征税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免征期月份数÷12
按比例减征税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征比例×减征期月份数÷12
233.内部职工集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供销社社员股息,从2001年起,不得在税前扣除。
234.某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是否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应计人当期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将代扣代缴手续费奖励给个人的,可以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有关“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除此以外,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就必须纳税。
235.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一份保险的保期为一年,该份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分摊到十二个月来摊销?在为某职工购买了一份该保险后,该职工在企业工作未满一年就离职了,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但这份保险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6号,参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四期第35页),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型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人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根据前文所述,该笔保费支出是合并入当期工薪计税,所以不能分摊。但如果个人未完全履行雇佣合同,被企业扣回有关保费金额的,可以冲抵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或申请退税。
236.房地产开发商搞促销活动。销售房屋送首期款,但总房价在合同发票上的反映仍为包含首期的全额价款。那么送出的首期是否可当作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有关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送首期款的税收处理,关键看开出发票的金额。如果发票金额中不包含首期价格,则该送首期款的行为就属于折价销售行为,不存在作为促销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237.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否计算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人的管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十二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纳税人经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纳税人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238.广州市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外出误餐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误餐补助费从1996年7月起每餐补助标准为10元(只限午、晚餐),补助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