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95.我市地税发票有哪些种类?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市地税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见下表:
广州市2002版地税统一发票种类表
类别 |
发票代码 |
字轨 |
发票名称 |
位数 |
使用范围 |
备注 |
综
合 |
440110012 |
1012 |
发票换票证 |
|
税务机关向业务调取已开具发票 |
|
440110022 |
1112 |
换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 |
拾万 |
税务机关向业务调取不合法凭证 |
增 |
|
440110042 |
1912 |
通用发票 |
(电脑) |
税务机关窗口开票专用 |
|
|
440110072 |
1212 |
非经营收入发票 |
仟 |
非经营收入发票 |
|
|
440110082 |
1312 |
拾万 |
|
|||
440110112 |
1412 |
营业汇总凭证 |
仟 |
用于业户登记零星劳务 |
|
|
交
通
运
输 |
440120012 |
2512 |
运输发票 |
万 |
适用于陆上运输业务 |
|
440120022 |
2412 |
仟 |
|
|||
440120032 |
2612 |
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
仟 |
适用于搬运装卸业务 |
增 |
|
440120112 |
2312 |
水路货物运输发票 |
万 |
适用于水路货运业务 |
|
|
全国统一版面 |
2912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 |
(电脑) |
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
|
|
2712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电脑) |
适用于国际海运业务 |
|
||
2812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电脑) |
适用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
|
||
建 筑 安 装 |
440130012 |
3512 |
建筑业发票 |
万 |
|
裁剪 |
440130022 |
3612 |
拾万 |
适用于建筑安装 |
裁剪 |
||
440130032 |
3712 |
佰万 |
|
裁剪 |
||
440130042 |
3912 |
(电脑版) |
|
增 |
||
金 融 保 险 |
全国统一版面 |
9312 |
保险业专用发票 |
|
适用于保险业务 |
|
9412 |
保险业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增 |
|||
440140012 |
9212 |
典当业发票 |
仟 |
适用于典当业务 |
增 |
|
文 化 体 育 |
440160012 |
4112 |
文化体育业发票 |
万 |
适用于文化、体育业务 |
增 |
440170472 |
4212 |
教育专用发票 |
万 |
适用于教育劳务 |
|
|
服
务
业
|
440170012 |
6512 |
旅业房租发票 |
万 |
适用于旅业业务 |
|
440170022 |
6612 |
旅游业专用发票 |
万 |
适用于旅游业务
适用于服务业务 |
增 |
|
440170042 |
4512 |
服务业发票 |
万 |
|
||
440170052 |
4612 |
拾万 |
|
|||
440170442 |
4712 |
佰 |
|
|||
440170032 |
4912 |
(电脑版) |
增 |
|||
440170182 |
5012 |
服务业限额发票 |
1~9角 |
适用于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务 |
|
|
440170192 |
5112 |
l~10元 |
||||
440170112 |
5212 |
服务业定额发票 |
50元 |
|
|
|
440170122 |
5312 |
100元 |
|
|
||
440170132 |
5412 |
500元 |
|
|
||
440170142 |
5512 |
1 000元 |
|
|
||
440170152 |
5612 |
5000元 |
|
|
||
440170162 |
5712 |
10000元 |
|
|
||
440170462 |
5812 |
定额发票汇总凭证 |
|
适用于定额发票汇总报账 |
|
|
440170252 |
4412 |
租赁业发票 |
万 |
适用于租赁业务 |
|
|
440170452 |
4312 |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
万 |
用于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开具个人租房业务 |
|
|
440170272 |
9612 |
广告业发票 |
|
适用于广告业务 |
裁剪 |
|
440170262 |
9912 |
(电脑版) |
|
|||
440170312 |
9112 |
拍卖业发票 |
万 |
适用于不动产、无形资产拍卖业务 |
增 |
|
440170322 |
1512 |
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
万 |
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用 |
|
续上表
类别 |
发票代码 |
字轨 |
发票名称 |
位数 |
使用范围 |
备注 |
服 务 业 |
440170482 |
8112 |
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 |
3角 |
适用于机动车、自行车停放保管、洗车及配套业务 |
|
440170492 |
8212 |
5角 |
||||
440170352 |
8312 |
1元 |
||||
440170362 |
8412 |
2元 |
||||
440170372 |
8512 |
5元 |
||||
440170382 |
8612 |
10元 |
||||
440170422 |
9512 |
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 |
万 |
适用于社会医疗单位收取医药费用 |
|
|
440170432 |
9412 |
社会医疗单位挂号定额发票 |
|
适用社会医疗单位收取挂号费用 |
|
|
销售不动产 |
440180012 |
1612 |
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 |
10万 |
适用于不动产销售、转让业务 |
裁剪 |
440180022 |
1712 |
100万 |
|
|||
440180032 |
1812 |
(电脑版) |
增 |
30.业户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或临时税源登记证;
②填写一式两份盖有业户公章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广州市地方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表》;
③如业户领购(含日常领购)以下种类发票,除提供上述①②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资料的原件。
a.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批准通知书》;
b.申请领购《广东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的,应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c.业户需领购其他特殊行业的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业户备齐上述资料交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凭申请表领购发票。
(2)业户日常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业户每年首次领购时,须携带上年度使用的《发票分类分户账》;
②业户如需变更发票领购种类及数量,应重新办理领购发票申请手续;
③业户日常领购发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
④特殊种类(行业)发票应携带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许可证照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⑤对于按季购票和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业户,还应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情况表》;
⑥“双定加发票”的业户、申请领购定额发票和十万位(含十万位)以上大额发票的业户,还应填报一式两联《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验旧供新申报表》。
业户将已用发票连同以上有关资料及当期完税凭证交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领购发票。
97.业户如何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业户先到发票所印刷发票窗口领取《广州市印有单位名称的地方税发票领购申请报表》,按要求填好带上有关资料报发票所审批。
经征收分局(特殊情况经市局)审批同意后,送承印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接发票承印单位校对稿和“校对通知单”,计算出应收发票工本费,通知业户来我局发票所看发票样版,业户认同后签名,同时支付发票工本费。
须带资料和要求:
(1)业户提供的自拟发票式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业户名称应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的业户全称一致;
②发票票面种类、使用范围应与业户执业证件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
③发票票面应具备税务部门规定的基本内容,票面限额或面额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④发票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但不能单用外文印制;
⑤再次申请印制同类发票的需带一次订印发票样板,其发票字轨、号码应与上次衔接。
(2)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②发票使用较大(年用量500本以上)或地方税务部门供应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的需要。
(1) 业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础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执业证件;
b.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书面印票申请报告;
d.印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广州市印有单位名称的
地方税发票领购申报表》;
f.第二次申请印制发票的业户还须带上填报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凭以审核业户实际用量与其申请印制数量是否超过一年用量,执业证件是否已超过有效期;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发往各分支机构(含区外)使用的业户,须
按次按单位填报《业户分支机构领用发票清单》;
g.《发票领购簿》。
②特种行业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印制《广告发票》的应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b.申请印制《港口专用码头仓储装卸发票》的应提供《码头经营许可证》;
c.申请印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应提供《联运经营许可证》;
d.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电脑发票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核发的《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许可证》;
e.申请印制《广州市出租车统一车票》的应提供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f.申请印制可收取外币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使用证》;
g.业户须印制其他特殊行业的发票的,应相应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98.《通用发票》适用范围。
(1)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2)固定业户取得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收入或虽属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但因数额较大,超过其领购发票限额的收入;
(3)按规定不宜整本供应发票的单位、个人取得的涉税收入;
(4)其他按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有关收入。
99.业户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1)申请人填写《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2)该项业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其中:建安业务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和工程价款有关结算表及甲方供料情况下由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经营应提供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
(3)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税务登记分局或各外设登记点办理临时税源登记手续;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0.业户遗失发票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1)业户遗失发票,应于遗失发票的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开声明作废。
(2)遗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
①遗失者书面报告(为便于加强管理和方便遗失者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广州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登载在《信息时报》的“地税之窗”栏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②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
③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01.《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范围,在使用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非经营收入发票》适用于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款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1)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分别处理:
①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事业单位专用收据》;
②企业之间借款,借入单位应开具《预收款凭证》(注:此凭证在教育路10号新华门市部处购买),还款时借出方开出《非经营收入发票》,借出方收到大于借款本金款项时应开具《服务发票》;
③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拨、借款,可区分企业或事业单位借出或借入款,按以上规定分别开具有关凭证。
(2)业户之间收取的代收代垫款项,应分别处理:
①对于业户召开有关会议(含各种形式展销会、博览会等),发生收回代收代垫纯会务费的收入,不具有购销推介性质的,可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带有购销推介性质的,应使用《服务发票》;
②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开具《服务发票》;
③业户在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代收代垫款项均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视提供的劳务性质,开具相应的业务发票。
(3)业户向对方收取押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业户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
②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开具《预收款凭证》;
③业户退回押金时,由收回押金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收款人是自然人,则由预收款单位在退款单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及相关记账凭证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才可报账。
(4)业户收取损坏赔偿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业户提供应税劳务时发生的损坏赔偿应视作价外收入,而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②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时发生的损坏赔偿,属非应税收入的,可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应视提供的劳务性质,开具相应的业务的发票。
(5)会员入会收取的会员费,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属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费属非应税收入的,应开具《会员费专业发票》(注:此票可凭社团证向财政部门购买),而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②对于俱乐部等实行会员制的业户,收取的会员费应开具《服务发票》。
(6)业户收取预付款(订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售房款等款项的,应于收到预付款时开具《广东省广州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发票》;
②饮食业户、勘察设计院等收取预付订金,应使用《预收款凭证》,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7)业户(单位)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对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应开具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提供的《专用收据》;
②对于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所开办的学历班,辅导班等取得的培训收人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应使用《服务发票》。
(8)业户收取的赞助费收入,应区别处理:
①业户收取的赞助费,如带有经营业务推介性质的,应使用《服务发票》;
②业户收取的赞助费,如不是有经营业务推介性质的,可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
备注:以上“说明”若与现行税法有抵触,以现行税法为准。
102.如何使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1)本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所得。 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租)经营所得及内部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使用业户自制的原始凭证;属国有金融机构向社会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应使用金融业务发
票,并应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其他单位向社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2)凡需使用本发票的单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受托代征税款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不符合条件领购整本发票的,可凭单位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103.如何参加发票查询、定额发票抽奖登记?
广州市地方税务设置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查询系统电话热线,电话号码12366—3。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在票面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除外),企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热线”查询其合法性。发票查询台一12366—3免收信息费。除了通过12366咨询台登记之外,还可利用互联网(www.gzds.gov.cn.)进行抽奖登记。每张定额发票只能在被确认资格的当期参加抽奖。登记参加抽奖截止时间为当期的季末最后一天。中奖发票号码将在有关媒体和广州地税网页上公布。
拨打查询、抽奖热线电话方法:
第一步:拨打电话:12366—3:
第二步:按提示音选择语言的种类(1或2);
第三步:按提示音选择业务种类(抽奖登记1或查询开奖结果2)果)。
第四步:输入发票右上角第二行查询号码;
第五步:按提示音选择查询结果(发票真伪结果或中奖结
104.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有哪些规定?
企业、单位、个人通过“电话热线”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涉嫌违法发票,可以电话、信函或上门等方式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举报(具体地址、电话号码见附表2)。举报人举报发票案件应提供涉嫌违法发票原件、开票企业(单位)名称、地址及其他凭证等有关资料。
对经查实确认的违法案件,按《广东省群众举报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粤府函[1990]97号)规定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高奖金额可达10万元。
105.定额发票抽奖范围。
凡消费者持有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或者《广东省广州市机动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均可参加发票抽奖活动。顾客取得发票后,应注意核对发票票面所盖印章是否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106.发票抽奖活动开奖时间和查询中奖方法如何?
抽奖活动每季开奖一次,开奖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
发票查询号码有10位和11位数字两种,消费者可按以下方法在《广州日报》刊登版中查找本期已参加抽奖登记的发票是否中奖。
(1)可先查看本人手持发票右上角的发票查询号码前三位数字的区间,在该区间内按数字按大小顺序查找发票中奖号码;
(2)可使用查询电话——“12366—3”,按系统语音提示查询中奖情况。
107.发票抽奖的奖项和奖金如何设置?”
每期抽奖设五个奖项: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0名、四等奖1 800名。
特等奖奖金50 000元;一等奖奖金各25 000元;二等奖奖金各10 000元;三等奖奖金各500元;四等奖奖金各100元。
108.中奖发票如何兑奖?
每期中奖号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为中奖发票持票人兑奖期,逾期不兑奖的作自动放弃兑奖权利处理。
中奖发票持票人须凭发票原件和领奖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兑奖。
(1)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兑奖;
(2)三等奖、四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兑奖。
中奖《定额发票》的持票人为奖金获得者。持票人以企业、单位、团体名义领取奖金的,可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号由经办兑付奖金部门将奖金全额划入持票人的基本账户。奖金获得者为自然人或以个人名义(含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领取奖金的,对所得奖金均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中奖者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兑奖:
(1)经鉴定为假发票的;
(2)未纳入抽奖范围的;
(3)税务机关已经宣布停止使用,但企业、单位仍使用的票种、版本发票;
(4)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
(5)经查实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或尚未开具的;
(6)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109.某安装工程已收取了安装费并开具了建筑安装业发票。现工程只完成了一半,对方要求退回未完成的一半工程款。但由于开出的发票对方公司已作账务处理(入账),无法提供原
发票,应该如何操作?
根据穗地税发[1997]86号文件《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9项中规定:接受劳务方已作账务处理,发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开具的发票联是手写填开式的,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
110.某企业向上级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交纳了一笔质量保证金,上级机构开具了《行政事业收据》。企业凭此收据入了账。现上级部门将这笔保证金退回,并开具了相关的退款批文。
企业应当开具何种发票给对方?
我市业户可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111.《拍卖业发票》票面受票人设置的是委托方。当由方支付拍卖行手续费时。此发票是否可以填写买方单位的名称?如否,则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穗地税发[1999]202号文件转发国税发[1999]40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文件明确了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相应应开出地税部门监制的《拍卖业发票》向买方收取手续费,应在拍卖业务开具的发票中一并开具。如: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则应在《转让不动产发票》中开具.拍卖货物,则应在“销售发票”中开具。
112.企业、个人之间借款应开具什么发票?还款时则应开具什么发票?
(1)收到借款可开具《预收款凭证》;收回借款本金应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利息等应开具《服务发票》;
(2)单位之间款项往来应遵循征税原则用票,涉税收入应按税目开具相应发票,不征营业税的则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113.使用税控机开具发票,发生劳务退款,发票已入账。应如何处理?
直接使用税控机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只是会计的习惯叫法,实际打印出来的仍是黑色的字体),其开票规则为:
(1)收费说明栏内打印“退××××××××××××号发票”;
(2)按原发票经营项目内容全额打印,金额打印负数;
(3)合计人民币大写打印前面加“退”字;
(4)备注栏内打印退票原因。
114.业户以生产和销售食品为主,主要以各大商场为销售对象。当中有发生以下费用:(1)入场费;(2)销售小姐管理费;(3)端架费(商品放置醒目位置收取费用);(4)快讯费(商场刊物刊登费);(5)场地租金(租用商场柜台)。支付费用后应该索取哪些种类的发票?对于用途的填写应该有哪些规定?
商业部门向供货方收取促销费、宣传费和手续费等类似性质的各种费用,应使用《服务业发票》。根据所提的第(1)、(2)、(3)、(4)问题,属价外费用,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第(5)
项应开具服务业类的《租赁业发票》。
115.新版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范围是什么?
《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使用于提供娱乐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经批准同意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以外)
116.凡属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都是真发票吗?
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凡在我市范围(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内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在票面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除外),企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热线”查询其相关信息。电话:12366—3。
发票不一定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国有邮政、铁路和民用航空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邮政的收据;国有铁路和民用航空企业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金融、保险、电信、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输和水上运输企业的有效凭证已纳入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117.咨询公司办理移民手续收取费用后,只提供其自行印制的收据,没有正式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咨询公司取得应税收入没有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进行举报。税案举报热线: (020)83637040。
118.外国企业将持有的写字楼物业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租赁管理。租金收入一直以来都是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给租户。由于每月需开具的发票数量众多,地税部门收取一定保证金后供应发票。请问这种做法有相关的文件资料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119.境外票据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120.收取押金如何开具发票?
业户向对方收取押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业户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
(2)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开具《预收款凭证》。
(3)业户退回押金时,由收回押金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收款人是自然人,则由预收款单位在退款单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及相关记账凭证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才可报账。
121.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的第二联[发票联(报销凭证)]、第三联(记账联)和第四联如何使用?
根据穗地税发[1997]190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第一联“存根联”不用撕下,待整本发票用完后送税务机关,进行“验旧供新”。第二联“发票联(报销
凭证)”由纳税人持有。第三联“开票单位记账联”由扣缴义务人持有,第四联“送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时连同有关报表送主管税务机关。
122.举办培训班收入、驾驶员培训收入、运动场收费出租乒乓球台等应开什么发票,税务机关是否按税率设置发票种类?
开具发票应遵循征税原则,应根据劳务行为适用税目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可单凭税率确定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应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运动场出租乒乓球台,应按体育业征税,也应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场所属于租赁业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文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应开具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据。
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根据税法规定按文化体育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应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
123.业户从事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业务(如出租推土机等)。将工程设备租给外地使用。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所以应在广州纳税并开具我市地税发票。
124.两个业户合作建房,双方签定了合作合同,确定某业户以土地使用权作投资入股,对方收到投资入股要提供什么发票?以什么项目开票?
发票开具项目要根据收入性质及使用营业税政策来确定,如不征营业税,可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征收营业税,则可按适用税目开票(例如: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则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以上情况也可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125.保险公司预收出口信用保险费的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发生退保费时怎样处理?
保险公司预收保费时应全额开具保险发票;发生退保费时,可开具红字保险发票,也可由对方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附上保险合同、银行凭证及对方证明等资料
第二部分营业税
126.怎样确定负有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何谓“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的规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第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第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第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这样规定是因为“交通运输业”的纳税地点乃是机构所在地,所以要首先认定何谓机构,例如:一外地交通运输企业在我市有一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如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作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我市申报纳税。
127.搬家业务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目前,社会上出现很多的搬家公司,其业务除主要为居民提供搬家服务外,还承接公司和工厂设备的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和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并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128.文化培训应按哪个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项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129.对有线电视中心向顾客收取的定额管理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的规定:“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影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此对有线电视中每月向顾客收取的定额管理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130.对经营游览场所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解释,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场所。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这些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
售门票收入“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游览场所内属“娱乐业”征税范围经营项目如游乐场、歌舞厅等则应按“娱乐业”依10%税率征收营业税。
131.对足球俱乐部组织足球比赛的收入是否足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解释,体育比赛属文化企业征税范围,因此足球的俱乐部收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支付的球赛转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
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足球俱乐部承租体育场进行足球比赛,其计税额为自售门票收入扣除场租及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后的余额。
132.电话机的安装费(初装费)应按什么税目征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电话机安装业户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133.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如何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134.怎样划分营业税建筑业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怎样确定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和《营业税法规解析》一书的说明,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征收增值税。
135.代办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吗?
原营业税政策规定(1993年12月底以前):
(1)代办工程是以承建单位的性质来确定适用税目,承建单位是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承建单位是邮电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生产单位则按“邮政电讯”税目征收营业税;
(2)疏浚工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打井工程按打井业务的用途来确定适用的税目,如果是工程性打井,按“建筑安装”税目的征收营业税,如果民用性打井,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1994年1月开始):
(1)对代办电信工程,不再以征建单位的性质来确定适用税
(2)疏浚工程不再适用“服务业”税目;
(3)打井工程不再以工程项目的用途来确定适用税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凡承接代办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
程,均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36.对于绿化工程是否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六条问题的解答,因为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于绿化工程按“建筑业一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137.怎样确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营业税收讫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由于建筑业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行业取得的方式不同,使得确定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来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七条规定,承接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实行合同完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③实行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_
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的当天。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应征营业税的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取得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138.怎样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39.怎样确定租赁业的营业额?
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转租业务也应全额征税。
140.娱乐场所提供的饮食服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娱乐场所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包括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等食品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141.某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服务,经营饮食、健身、沐足、乒乓球等项目。向会员收取一次性的会员费,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对俱乐部人会时一次性缴清的会员费,以取得收入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兼有非娱乐业征税范围,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没有提供娱乐业行为的,会员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142.某快件公司速递邮件出境时,先代垫关税,再向客户收回(没有收取额外费用)。(1)快件公司向客户收回代垫关税。是否要征营业税?(2)应向客户开具哪种发票?
(1)国家税款不作为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不征收营业税。
(2)代收的关税可以在收取速递费用原发票上分别填列。
143.某房地产公司征用村委会农田,向村委会支付农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金等四项费用。农田和青苗补偿金各怎样计税?
青苗补偿费应有政府规定的特定对象和标准,对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农田属于集体土地,对其被征用取得的收入在未有新规定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144.某电影发行公司由珠影授与电影发行权。现转让该影片发行权,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和音像著作。电影发行权属于音像著作的使用权,所以转让发行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45.某发展商征用土地开发商品房,以部分房产和现金补偿给被拆迁户。(1)发展商以房屋作为拆迁补偿,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2)被拆迁户收到补偿款和房产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1)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9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发展商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营业额的确定: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以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
(2)被拆迁户收到房产和补偿款,被拆迁户为个人的,暂不征收营业税;被拆迁户为单位的,如属于合作建房的,应征收营业税
146.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煤气管道初装费。(1)开发商从物业管理公司收回该笔初装费。是否计征营业税?(2)这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99号)中,明确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要征税有何不同?
(1)如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核算单位发展商从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的煤气管道初装费不用计征营业税。依据是营业税条例细则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解析,开发商并没有向管理公司提供劳务和收取价款,所以这部分不作价外费用。
(2)穗地税函[2002]99号文讲的是煤气公司取得初装费按“建筑业”计税,此文已废止。
147.网吧、酒吧按哪个税目计征营业税?
(1)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2]145号),酒吧应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税率为20%。
148.某公司向电影发行单位购进影片,并对其进行特技效果加工,制成立体电影。然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放映单位。取得该部分收入是否要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片租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
149.A公司是一家收集各种信息,并进行数据处理的公司。A公司将收集的各种行业信息处理加工后,分门别类地将这些信息按行业印刷并装订成册。同时在其自有互联网站发布这些信息给A公司的所有交费会员客户。A公司所提供的劳务应按什么税目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A公司实质上提供一种“资料查询”的服务,应按“服务业一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150.旅行社收取的组团收入是否可以扣除该团的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一切费用后,以净额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后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只是其成本、费用项目,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饮食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了旅游必需的住、吃、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营业额时,是不能允许扣除的。
151.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其中包括代学员向有关部门缴交的办证费。该培训学校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收费,包括代收代垫费用,均应并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故该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152.某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规格、型号、品牌购买设备,分四年期租给客户。每年收取一次租金。四年租赁期满后,设备归还出租方,但承租方有购买权。该情况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按何税目计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来划分:
(1)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①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53.某社会团体向企业收取非会员费性质的赞助费。用于赞助该社团发行的杂志印刷费。该赞助费是否要征营业税?
如该团体向对方提供了广告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属无偿取得,则不征营业税。
154.某公司出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建成后。该公司占40%的楼层。该公司分得这40%楼层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该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顺序确定。
155.合作建房应如何纳税?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A.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
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B.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其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A.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
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B.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c.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文明确如下:国内企业将土地三通一平后,以土地与外商合作建商品房,双方成立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中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合作公司,外方负责兴建商品房的一切资金并负责商品房在境外销售,双方采取分建筑面积、分销售收入、提取固定利润等分配形式。并对上述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A.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B.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C.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156.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157.广告公司承接广告业务能否扣除广告制作费后差额纳税?
不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158.企业之间借工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企业之间借工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159.如何区分非工程性和工程性的雕塑劳务?
据了解,雕塑有非工程性与工程性之分:非工程性雕塑一般是指通过市场(工艺美术类市场、画廊及展览馆等)参展或出售的雕塑行为;而工程性雕塑则是以施工工程为主体的一种雕塑行为,包括城市雕塑及园林环境雕塑等等,其具体操作与建筑装饰工程相同,即由作者设计后交由工程人员施工(包括建造大型钢盘支架、打地基等)。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对非工程性雕塑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工程性雕塑应按“建筑业”
税目征税。
160.如何界定广告、招牌适用税目?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对从事广告招牌业务征收营业税应划分广告招牌和非广告招牌。招牌中含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内容的,属于广告招牌;招牌中不含上述内容,只发布委托方名称的,属于非广告招牌。
161.广告代理公司抵扣内容有哪些?如何计缴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通知的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者都属于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代理者是指自身元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是指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等)。广告发布者接受客户委托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宣传媒介为客户宣传,客户所支付全部费用均为发布者所有,而广告代理者接受客户委托后,需通过广告发布者才能为用户宣传,广告代理者向用户收取的广告费用在相当一部分需转付给广告发布者。如果对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者均按收入全额征税,那么同样一笔广告业务,由广告代理者承揽与由广告发布者承揽,但在计算广告代理者的营业额时,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某些广告经营单位委托印刷厂印制宣传品,然后雇工在公共场所散发,这类广告经营单位不属于广告代理者,而是属于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发布者,其支付的印刷费、雇工费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162.纳税人转让股权是否有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63.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出地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包括代办拆迁工程收入)应如何纳税?
出资方提前支付给出地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出地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合作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出地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出地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164.某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该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业务中,该建设单位只向施工单位收取了代垫的水电费,但并未为施工单位提供应税行为,不属于应并人营业额的价外收费,所以对其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16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收入时,如何折算营业税计税收入额?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外汇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按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金融保险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选择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166.房屋被征用取得补偿收入是否应该纳税?
根据《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95号文,穗地税发[2000]79号转发)第二条规定:“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穗地税发[2000]79号文转发时补充以下意见:该规定不包括以合作开发房产等形式的房地产交易的应税行为。
167.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应该按什么税目计缴,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时,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某些广告经营单位委托印刷厂印制宣传品,然后雇工在公共场所散发,这类广告经营单位不属于广告代理者,而是属于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发布者,其支付的印刷费、雇工费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168.以资金税目征收。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应该纳税?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52号)规定:企业以资金对外投资取得的固定收益,如属股权性投资的,不征营业税(包括合资、联营形
式的,如转入实收资本也应按此办理);属于债权性投资的,应按“金融保险业”征税。其投资方式可根据经管财政税务机关开出的《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上注明的“接受投资方式”来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即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固定的利润分配,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人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人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
169.企业事业单位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向挂靠单位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如何交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卫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394号)的规定:
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是企业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根据《营业税暂行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总机构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和经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有税务部门批准的不征,无则按服务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