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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理:税务登记、征收管理

时间:2016-03-02 浏览数: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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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要不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业户是否需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根据《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1]56号)的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其受理点受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1)有固定经营场所,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

    (2)个人出租房屋、土地;       

    (3)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4)外地固定工商业户来穗经营;

    (5)文化体育演出、比赛;

    (6)活动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临时集市、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人才招聘会等有应税收入的;

    (7)个体书报摊档;    

  (8)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含华侨、港澳台人士);

    (9)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合伙人等);

(1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须办理临时地方税务登记的

5.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办理扣缴税

款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6、内资企业、个人和外地来穗业户在哪里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个人和外地来穗业户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的受理点详见如下,请选择最近的地点办理

地址

业务范围

登记分局

局本部

先烈东路190号

五楼

主要受理全市各区企业、个体户新开、

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登

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

明单》的缴销手续

东山区受理点

广九大马路4号

夹层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

(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

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

明单》的缴销手续

荔湾区受

理点

西华路40—98

号(西华苑)二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

(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

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

明单》的缴销手续

越秀区受理点

诗书路9号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海珠区受理点

广州大道南917号二楼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天河区受理点

水荫四横路110号二楼

受理本区的临时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芳村区受理点

芳村区浣花西路

主要受理本区业户新开、变更、验(换) 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白云区受理点

政通路47号三楼

主要受理本区业户新开、变更、验(换) 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黄埔区受理点

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一楼

主要受理本区业户新开、变更、验(换) 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7.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哪里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

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到如下地点办理:

地址

业务范围

涉外受理

广仁路2号广仁大厦二楼

主要受理全市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处、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登记分局局本部

先烈东路190号五楼

主要受理全市各区企业、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8.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可否通过其他方式?怎样办理?

    目前,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拨打185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

    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地方税务登记证的新开、变更、验证和换证业务。

    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流程如下:

    (1)拨打邮政185电话,告知所需办理的业务种类,并在185话务员的指引下准备好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2)邮递员上门签收办证所需资料。同时,业户需与邮政局签定《委托协议书》一份,并按照有关规定缴付邮递员同时收取邮费及办证工本费;

(3)邮递员将资料送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4)邮递员到广州地方税务分局签收审批后办理好的证照、税务文书、业务票据等资料;                  (5)邮递员将办理好的证照、税务文书、业务票据等资料安全、及时、准确地送到业户手中。

9.怎样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业户通过互联网可按如下步骤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用IE或者其他浏览网页的软件登录网上办税大厅,地址:http://www.gzds.gov.cn点击登记分局图标进入登记分局办税大厅;

    (2)进入登记分局页面,选择“税务登记开业”,进入“正常登记”界面,点“进入”;

(3)进入后,根据业户的性质选择不同的类型,进入税务登记表,按表的要求真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后,点“提交”,若没有填写齐全,系统将会提示您缺少的内容。填写齐全后,系统会提示保存成功,并给出一个登记流水号,您的登记流水号非常重要,请保管好,您也可以将流水号发送到您的电子邮箱。按提示,您可以将一些证明文件上传,以方便税务机关的审核。这样,您的网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新开业户就申请完了,您可以等待登记分局审核通过您的申请,并可以在“正常登记”的界面通过输入流水号查询是否通过或查询因为什么原因没有通过审核以及打印审核过的税务登记表。在审核通过后,带齐相关资料直接登记分局领取税务登记证。

10.什么情况下可以免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的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5元(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2)根据《转发广州市政府关于在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94号)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南沙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免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15元。

11.纳税人在办理什么税务事项时必须携带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2.国内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国内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所需的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按要求已填妥的《税务(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持广东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内资业户(私营、个体除外)需多填一份《税务登记表》及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的证明;如果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只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6)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7)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联营、股份、合伙、有限责任、合资、合营需提供);    

    (8)总机构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注:

    ①若为企业法人应提供上述(1)至(7)项的资料;

    ②若为企业非法人应提供上述(1)至(8)项的资料;

    ③若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上述(1)(2)和(4)(5)(6)项的资料;

    ④若为事业单位(含教育、医疗、科研、福利、演出等)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非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若为部队事业单位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若为机关(党政机关、国家机关)的登记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编制委员会发的成立批文或上级主管部门发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若为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学术团体、宗教团体)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编制委员会发的成立批文或上级主管部门发的成立批文、社团登记证(其中出版单位:出版登记证或印刷品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若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主管部门发的成立批文或证书。民办医疗机构:医疗许可证(卫生部门发);民办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发);

    ⑨若为市场、汽车保管站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市场登记证、车辆停放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⑩若为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若为其他类型业户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其他由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有关成立证明文件(由地税登记分局调查科负责确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涉外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涉外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所需的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按要求已填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的证明;如果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只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近期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    

    (6)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注:    

    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述(1)至(6)项的资料及将企业的财务印鉴(盖在《税务(扣缴税款)登记表》上);若为联营、股份、合伙、有限责任、合资、合营业户应提供上述(1)

至(6)项的资料及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

    ②若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③若为外国投资企业办事处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外国投资企业办事处注册证和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一份;

④特殊行业一并出示相关的资料(出版登记证或印刷品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医疗许可证(卫生部门发);教育部门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市场登记证、车辆停放许可证原件、律师执业许可证或其他由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有关成立证明文件(由地税登记分局调查科负责确认)。

    

14.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办理税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以下资料:    

(1) 按要求已填妥的《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一式一份;    

(2)经营者(或受托者)护照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原委派公司执业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15.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填写《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一式二份;

    (2)经营者(或受托者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

    ①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未有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或提供劳务的证明(或合同)及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等。

    ②若为出租房屋、土地的还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租赁合同、电话号码等。

    ③若为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负责人承包承租合同、电话号码等。

    ④若为外地固定业户来穗经营的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地项目负责人电话号码等。

    ⑤若为文化体育演出、比赛的还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书、合同书或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等。

⑥若为六十天内的临时集市、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人才招聘会等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等。

  ⑦若为个体书报摊档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承办许可证或有关批准证件。

16.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公开悬挂?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7.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其先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再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由于时间的先后造成了地方税务登记逾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的登记是可以同时办理的,不存在先到国税或者地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纳税人坚持不办理税务登记,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9.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定期进行验证和换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0.非法人的外资企业,要不要进行地方税务登记证年度验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其范围包括所有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业户。非法人的外资企业因其持有税务登记证件,所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21.业户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的规定,持证人按地方税务登记证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作为验证月份。其中,地方税务登记证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是“1”,表示11月份验证;是“2”,表示12月份验证。  

2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是在每年的什么时间办理?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一般为1月1日至4月30日止,具体详见有关公告(如三资企业的法人机构办理联合年检,在广仁路2号广仁大厦二楼)。

   

23.地方税务登记证已过了年度验证期限,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有什么处罚?    

    业户可以办理年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纳税人如何判别当年是否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一般以在副本背面“验证记录”栏内加盖年度验证章为标志(即200×年度已验证)。如验证后又到工商局(或其他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的,则须在三十日内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变更地方税务登记证。

25.业户税务登记年度验证应提供什么资料?

税务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

                类  型 

资   料

纳税人(内资部分)

持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的单位或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及复印件

营业(执业)证照副本原件

√及复印件

联合年检报告书

联合年检资料送达签收表

代码证(原件)或有关批文(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分支机构可出示总机构社保登记证副本原件)

26.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换证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换证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

27.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变更是否有期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税务登记内容与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8.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相同,现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且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也发生了改变。是否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9.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1)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式二份,签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    

    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回乡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并将证件号码填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内,并提供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②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如需跨区变更地址的,原征管机关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加具“业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意见。

    ③变更合伙人、投资者的,需提供验资报告或章程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

    ④变更业户名称的,征管机关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加具“业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意见。

⑤业户因转制而变更登记内容的,业户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提供有关征管机关意见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0.业户的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变更时需要带什么资料?

    业户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发生变化,需要携带如下资料办理地方税务变更手续: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按要求已填妥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3)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4)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1.某业户银行账号变更了,是否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因此,业户必须到所属区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银行账号变更。

3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到本市以外的地方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3.业户由于几年来从未申报办理过地方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手续,现因营业执照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同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该业户现在是直接办理变更、还是凭营业执照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业户应持营业执照到地方税务登记分局申报变更登记或由登记分局重新录入纳税人的资料,核发税务登记证。  

  

34.纳税人在停止生产、经营时是否需要办理税务事项?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表。

35.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暂停经营或营业的,需要到地方税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暂停经营或营业的,应携带相关资料按下程序办理:

    (1)先到地税征收机关的办税大厅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

  (2)携带《核销发票审批申请表》、《发票购领簿》、发票工本费收据、空白发票到办税大厅的发票窗口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3)核销发票后,提交《停业申请审批表》、《核销发票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购领簿、批准停业的文件(属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须提交国税局发出的《核准停业通知

书》)到文书受理窗口办理停业手续及税款清缴。

36.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37.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该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8.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9.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0.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1.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依法终止义务的,要不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规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2.业户应该怎样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流程如下:

    (1)业户如在经营期间有发生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业务的,应在国税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持国税部门已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经管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业户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时,应携带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书面申请报告以及已填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业户如在经营期间有领购地税发票的,要将其进行整理并填写《发票核销呈批表》等资料;

    (4)业户将上述资料和文书送经管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厅受理窗口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5)征收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完成注销手续。    

  

  4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 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是否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5.外地经营业户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地方税务事项?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如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在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6.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否都要办理《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穗地税发[2001]304号)的精神,以下的高收入行业及个人应按规定填报《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

以办理临时税源注册登记:    

    高收入行业包括:    

    (1)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高等院校;

 (7)星级饭店;

    (8)娱乐业企业;

  (9)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包括:

    (1)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建筑工程承包人;

    (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大、中学教师;

  (9)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47.“临时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注销?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56号)精神,临时税务登记证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失效,因此不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48.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证的一年期限已过,究竟是需要办年检续期还是要重新办过一个税务登记证?    

    不需要年检。可到地税登记分局局本部及其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49.企业(或个人)购买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机动车辆。且未能办理过户,这种情况下该企业(或个人)应如何才能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于上述情况,根据《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56号)的规定,该企业(或个

人)应该以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名义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凭此临时税务登记号办理车船使用税的缴纳。 

   

50.广州市的固定工商户临时到广州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市外的经营活动结束又需要什么手续?

    (1)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必须到原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供税务机关验核:

    ①填报《领取(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有关外出经营批准文书和与所到营业地开展业务的合同书,如属非商品经营的,应提供经营项目的合同书;如属从事建筑安装的,还要另附有关承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建设单位名称、工程概算总金额和施工期限等内容的书面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准外出施工文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上述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认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行向纳税人填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纳税人应在领取《证明单》后于《证明单》规定的“有效日期”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

(2)业户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将有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证明单》交回原地方税务机关核销。 

   

51.《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中的“档案管理码”,是指什么编码?

税务登记档案管理码为地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电脑管理码。因此,《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中的‘档案管理码”,是指地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电脑管理码。  

二、征收管理

52.办理了税务(临时源登记)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后怎样恢复成为正常户?

   (1)非正常户的认定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 450号,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6期)的规定,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税源登记,即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或超过半年)不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地税)和发票的使用,同时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在业户登记电脑资料上作“失踪”标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超过一年的,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其地方税务(源)登记,其应纳税款仍应依法追征。

    (2)非正常户如何恢复正常

已被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确认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正常状态,业户应向原征收机关报送书面申请(一般由征收大厅受理窗口受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的原因。征收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清缴业户应交未交的税款并作相应处理后.再作恢复正常处理。

53.如何申请办理退税业务?

    因误报误征或符合政策性减免、先征后返还等原因,业户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已交税款或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清缴退税的,可到地税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受理窗办理申请退税业务。各类退税一般需提供如下资料: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清缴退税

误报误征、所得税自行汇清处理

政策性减免

检查发生退税

先征后返还

财政返还

退税原因书面申请

收入退还书(一税票一分税种填列)

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一式三份)

原缴税的缴款书第一联原件

增值税退还书复印件

退

减免批文

查账报告或有关申报财务报表

其他证明(出入境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薪证明等)  

检查结论书

以上为办理退税业务的一般要求。随着税收征管业务的改进,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也会有所调整。

54.申请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定期定额(双定)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应纳税营业税额或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地方各税费的一种方式。    

    (1)已开业的企业申请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提供的资料:

    ①企业自行填报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报核定表》、《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及正规公文形式的书面报告(所谓“正规”是指书面报告必须由抬头、正文、落款、时间、公章等组成),各一式两份。

    ②上一年度的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③已贴印花的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的复印件,且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必须由出租方签章证明,出租方如若是私人,必须同时登记出租人身份证号。    

    ④上一年由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征收方式核定通知书》和《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⑤国税部门审批当年“定期定额”核定表的复印件(仅限于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企业)。

    ⑥属于文化业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新开办企业需报送的资料(一般自新开业起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①除上述第(1)条的第②、⑤点外,其余均相同。    

    ②开业后到申请之前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③检查科的检查审核报告,确认事实无法建立健全的账册和准确核算盈亏。

    (3)查账征收企业中途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需提的资料:

  ①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半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缘由。

    ②检查科调查后的审查报告,判定企业是否有能力建立健全的账册,能否完整记录经营情况和核算经营结果,能否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③有关手续同上述第(1)条

    (4)中途申请变更核定征收额的企业

    ①企业填报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报核定表》和书面报告。

    ②有关发生变动事项的资料证明,如租金减少,必须提供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当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上一次审批的《征收方式核定通知书》和《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④国税部门批准变更核定营业额批文的复印件。

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视同纳税申报不实,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5.申请核定定率征收方式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定率征收是指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实现的经营应税收入额依率计征流转税及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同时按规定的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适用于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额,但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定率征收方式所需提供的资料:

    (1)已开业的企业申请核定定率征收方式所需提供的资料:

    ①企业自行填报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及书面报告,各一式两份。

    ②上一年度的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③已贴印花的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的复印件,且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必须由出租方签章证明,出租方如若是私人,必须同时登记出租人身份证号。

    ④上一年由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征收方式核定通知书》和《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⑤国税部门审批当年“定期定额”核定表的复印件(仅限于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企业)。

    ⑥属于文化业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新开办企业需报送的资料:    

    ①除上述第(1)条的第②、⑤点外,其余均相同。    

    ②开业后到申请之前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③检查科的检查审核报告,确认事实无法建立健全的账册和准确核算盈亏。

    (3)中途变更征收方式的查账征收企业(准备办理歇业手续的企业除外)需提供的资料:

    ①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半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缘由。   

    ②检查科调查后的审查报告,判定企业是否有能力建立健全的账册,能否完整记录经营情况和核算经营结果,能否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③有关手续同上述第(1)条。    

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视同纳税申报不实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6.地方税税费减免申请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业户如果符合国家有关地方税费政策规定,享有税费减、免的(详细请参阅“地方税费介绍”有关章节),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经管的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税费减、免申请手续。一般可在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大厅“受理窗”领取和报交有关资料,如业户是由征收管理分局外设征收所经管的也可直接向其提出申请。除领取和报交以下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所申请减免的不同税费种类和具体征收管理分局的要求报交其他有关资料(如果需要提供资料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业户公章):

    基本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地方税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一税(费)一表;

  (5)部分业务还须提供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复印件;

    (6)如属第二年减免的,须同时报送上一年度的减免批准文件复印件;

  (7)具体征收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7.部分营业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纳税人除了按照上述第56问要求提供上述基本资料外,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申请减免业务提供并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申报的材料:    

    ①个人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②属社区服务免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或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2)福利企业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申报的材料:

    ①民政部门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证书、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四表一册”复印件各一份,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3)随军家属就业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申报的材料:    

    ①新办企业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②随军家属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申报的材料:

    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需要申报材料:

    科技部门相关的《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6)军队工程申请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政策申请需要申报的材料: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②军队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许可证;

③军一级军事机关出示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或武警总队相关证明。    

 58.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除了按照上列第56问要求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申请减免业务提供并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省、市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记录。

  (2)新办第三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3)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记录;

    ②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金花名册;

    ③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安排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④下岗失业人员的待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

    (4)生产型民政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证书、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四表一册”复印件各一份,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5)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年检报告书、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的校办厂可出具省高教厅的证明文件);    

    ②所属学校出具的财产性质、利润分配方案的证明报告原件;    

    ③上一年度及当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申请减免期内具代表性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②科技厅、局出具的与上述合同相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技术合同登记表》;

   ③技术服务合同清算表一式两份。    

   (7)下岗职工成立的社区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下岗职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社区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①民政部门出具的受损灾害证明原件;    

   ②保险机构的赔偿证明复印件;

   ③经税务、保险等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    

   (9)劳教、劳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司法部或各省劳改局、劳教局,省级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级劳改单位出具的产权证明。

   (10)利用三废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部门对其产品综合利用资源的证明文件。  

59.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哪些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

   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的《残疾证》、民政部门发的《烈属证》、孤老人员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所在任职单位提供的收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减免地方税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⑤个人申请报告。

   (2)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减免个人所得税:

   ①个人提供《下岗职工证》原件、复印件;

   ②个体工商户提供《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基本资料。

   (3)应付工资节余转增职工个人股份的减免个人所得税:

   批准转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60.广州市地税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有哪些原则?

    业户(含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依法领取执业证件或标准代码证上注明的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业户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实际经营、业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实际经营、业务地”是指经常在该处收、存、发货,提供劳务,耗用主要的生产资料(如水、电、原材料等),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收取货币资金等的场所。

    如果业户的上述实际经营、业务行为全部发生在某一区(县级市)的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以下简称《广州地税属地管辖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办;如果业户的实际经营、业务行为一部分发生在A区(市),另一部分发生在B区(市)则应区别情况处理:

    (1)2000年5月1日前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在A区(市),办公地点在13区(市),且办公地点没有产权的,则其应纳的一切地方税费,均应由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管辖;如果办公地点拥有产权,则应参照《广州地税属地管辖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不同税种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凡是2000年5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建委批文上注明的开发项目地址的,即为项目公司),其应纳的一切税费(不含社保费),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不按办公地点有无房产作为界定管辖的标准。

    (2)如果某企业生产车间、仓库在A区(市),经营门市部在B区(市),企业管理(财务)部门在C区(市),则应参照《广州地税属地管辖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税种分

别由A、B、C区(市)三地征收机关管辖。

    (3)某仓储企业,仓库在A区(市),管理及收款部门在B区(市),应税劳务发生地仍应确认为在A区(市),即应结合实体税法的“纳税地点”规定(细划至区、县级市)和“规定

的一般、专门规定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4)某律师事务所客户(劳务发生地)遍布全市各区;某摄影企业机构所在地有发生照像业务,也不时派出摄影师外出为机团单位拍照,此类情况仍应由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管辖。

如此类推,不再一一列举,如仍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加强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6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如何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分别由其各自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汇总申报纳税,经征收机关同意,各分支机构也可分别申报纳税。  

6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座落在行政区域边界的应由哪个税务机关管辖?

   一个业户的住所(地址)或经营、业务场所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级市边界的,且经营、业务场所连为一体不可分割的,由经营、业务场所的门牌号所属区域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如广州市地税局有特别规定或裁决的,从其规定。

63.市政府已确定的特殊区域如何实施属地管辖?

   要贯彻广州市委、市政府穗字[1998]24号文,关于“市政府已确定的特殊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广州科学城),设立专门的征收分局实行属地征收。

   市政府在白云区内划给越秀、东山、荔湾三个老城区开发的工业基地及各城区之间在外区已有的,比较集中的,经市确认的工业基地内所办企业的征收管辖,按《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8]517号)规定执行。

64.对业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一般规定和营业税的专门规定管辖;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坐落地在四个县级市,且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缴交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业户所在地的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市区堤围防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按前款规定管辖。

    在广州市区内金融保险企业、三茂、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市区堤围防护费,由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按营业税属地管辖的规定办理。 

   

65.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按规定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安单位和个人,不论其个人所得在何地进行分配,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就地按照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收入额依市地方税务局核定的带征率征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营业税

的同时一并征收入库。

    (2)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如果是分支机构直接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

  《广州地税属地管辖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纳税人,必须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境外取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6)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7)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凡纳税人户籍在我市的,由纳税人选择劳务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地点的,应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凡纳税人户籍不在我市的,应在我市提供劳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州地税属地管辖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部分高收入行业,不准集中缴纳。如因其营业网点多,且分散、工资、薪金高,上级部门不清楚下级发工资、薪金情况,漏征较严重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境外机构派员到我市提供临时劳务,并由该机构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若境外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没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②劳务报酬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悦,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营业税管辖补充规定》第(三)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租赁、转让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属于转让动产的,由转让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④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支付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支付单位在中国境外的,由所得来源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66.印花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征收机关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建委、房管局、各发证机关等单位代征印花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对采取汇总缴纳方式征收印花税的,由汇总缴纳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67.其他税种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业户应缴纳的资源税,由资源开采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企业所得税:业户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由业户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第一条第(一)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土地增值税:对非房地产企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房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由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广州市区内业户应纳(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在广州市区内,继续由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在市公安局车管部门设立补税点,办理我市车辆在年检审核时发现未缴纳完税的车辆补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工作,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纳入市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库。补税点办理完税车辆的征收资料按月报送给车辆管辖地的征收分局用于纳税销号。

  无证户和经营期限在六十天以内的有执业证件业户(如临时举办的展销会、演唱会、博览会等),其应纳地方各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68.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业户在我市各区承接建筑业的总包、分转包工程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业户承接分、转包工程的,一律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业户承包跨区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信、地铁、铁路、疏浚等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按比例分别由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跨县级市的,应依法申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就该部分收入向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业户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广州市区内业户应纳(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在广州市区内,继续由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在市公安局车管部

门设立补税点,办理我市车辆在年检审核时发现未缴纳完税的车辆补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工作,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纳入市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库。补税点办理完税车辆的征收资料按月报送给车辆管辖地的征收分局用于纳税销号。

   无证户和经营期限在六十天以内的有执业证件业户(如临时举办的展销会、演唱会、博览会等),其应纳地方各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68.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业户在我市各区承接建筑业的总包、分转包工程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业户承接分、转包工程的,一律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业户承包跨区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信、地铁、铁路、疏浚等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按比例分别由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跨县级市的,应依法申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就该部分收入向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业户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69.金融保险行业营业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各银行分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的,向分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各银行支行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统一向支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由独立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保险业的经营单位,设有分公司、支公司的,应分别向分公司、支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70.邮电通信行业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邮政局及其属下营业网点,由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包括速递、集邮、报刊发行、广告、枢纽、报刊零售、储汇等)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管辖。    

    市电信局应按以下的分配标准分别向用户所在区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1)市话收入(东山、天河区除外)按各区实际发生收入数计算;东山、天河两区按电信东山分局所管辖的上年底电话用户数再分解应分配税款;    

    (2)长话收入由于不能划分各区实际收入数,按上年末各区计费用户到达数所占市区内计费用户总数的比重计算各区收入。

    其他从事移动电话通讯业务和专业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企业,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71.出租、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单位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征收分局管辖。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的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款,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72.路桥收费单位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对有综合还贷任务的路、桥、隧道收费单位,在享受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期间,其应纳的营业税仍由收费单位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先征后返还”。对已还清筑路贷款的业户或没有综合还贷任务的业户,则由涉及地段的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对通车里程路段跨市、县路段的,其纳税地点可由涉及路段的税务机关及其上级税务机关协商,采取集中先指定某一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然后按涉及通车路段里程比例标准分配,将税款划转有关路段税务机关。 

73.临时提供劳务应纳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临时提供劳务应纳的税款,由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营业税管辖补充规定》第(三)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各种税费的管辖划分标准不一样,所以某一税费可能由甲区征收分局管辖,而另一税费可能由乙区征收分局管辖,请勿想当然地自行确定主管征收机关。

74.其他有关行业的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及补充?  

    代理业、旅游业的分支机构,统一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对代理业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代理业收入,如果能按税法规定单独核算计算营业税的,也可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征收分局管辖。    

    业户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业税管辖的补充规定:    

    (1)对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由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单位所在区征收分局管辖,如果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分支机构具备营业税法明确单独纳税的三个条件(即: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2.在银行开

设有结算账户;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

构,则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2)从事工程监理、摄影、卫生清洁、律师事务、会计务、审计事务、税务代理业务的业户,由业户机构所在区征收机关管辖。    

    (3)关于境外会计师楼、律师楼在华取得的业务收入及不在国内受雇任职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属地管辖问题    

对于下列情形,如委托代理申报纳税的,由代理其申报纳税的境外会计师楼驻穗常设代表机构或我市的税务代理机构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如自行申报纳税的按《广州地税属地管辖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二)规定执行:    

    (1)境外会计师搂、律师楼在华取得的业务收入;

(2)不在我国境内受雇任职的外转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工作天数达九十天(协定国达一百八十三天)取得的工薪等收入。

75.对外地来穗企业承包工程,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对外地来穗企业承包工程,如能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能提供《证明单》的,应按企业取得建安工程结算收人额依4%带征企业所得税;如该建安工程项目属个人承包,承包人拥有部分或全部经营成果的,则按取得建安工程结算收人的4%带征“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是否有规定是查账计征的企业才可以开具《投资收益证明单》?

    关于被投资方为非查账征收企业的,不能申请开具《投资收益证明单》的说法不正确。是否可以开《投资收益证明单》,主要看投资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所列的企业,符合则可以开具《投资收益证明单》。

77.该纳税人是荔湾广场的铺面业主,现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他人,租赁合同上签定每月的租赁金额为每平方80元。但征收管理分局按照每平方120~150元的标准计征其租赁收入有关税费。为什么?

    根据《税收征管法》、2001年市局会议精神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文件《关于公布广州市1999年非住宅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国房字[1999]74号)的有关规定,荔湾广场的商铺位于下九路和德星路路段,属一二级路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150~200元。而且,结合租赁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房屋的楼层、位置、面积、装修、配套设施等条件,可以确定某些商铺的租金,一线商铺的,足额确定;二三线商铺每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20~150元。该纳税人的租赁合同上签订的租金远低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参考租金价。因此,征收管理分局根据上述文件核定该路段的商铺的租金水平并计征有关地方税费。    

78.业户没有履行替员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法律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根据新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如果单位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应由纳税人到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

79.什么是“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评定制度”?    

  “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是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申请,按照纳税人依法办税程度,将纳税人评定为不同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实施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优化依法纳税环境,保证税法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工作。

    企业申请评定纳税信誉等级,需自行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领取《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和《纳税人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表》,填好后提交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分局根据征收资料提出初审评定意见交对应稽查局,稽查局到申请企业全面检查复核;提出复审评定意见后,报市第一稽查局和市局评审办公室作出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决定。评定结果将集中通知纳税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规定,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将企业评定为A、B、C三类纳税人。    

 A类纳税信誉的评定标准是:依法纳税意识好,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账册凭证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直能依时申报、纳税,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评定的信誉等级较高,影响正常申报纳税的消极因素较少,税务部门未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1%以下。

    对于“纳税信誉A类企业”,地税部门给予“一优三免”的优惠措施;即优先办理涉税事项(征收管理分局、登记分局在办税服务大厅竖立明显的告示牌);索取有关税收政策资料免费当年及下一年度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税务登记免年检;除涉嫌偷、抗、骗税外,两年内免予税务稽查。

    纳税信誉B类的标准是:依法纳税意识较好,账册较健全,依时申报纳税,会计核算较准确。尽管纳税人目前有能力申报纳税,但存在一些可能影响依期申报纳税的因素。

B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1)纳税人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等)的;

    (2)纳税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股权变更的;

    (3)纳税人的财务状况不正常,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80%的;

    (4)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等级类别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5%以下,1%以上的。

 纳税信誉C类的标准是: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账册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出现不真实,无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C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1)纳税意识不强,屡查屡违法的;    

 (2)纳税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

 (3)纳税人曾经采用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纳税的;

 (4)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超过5%的(上述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按照《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规定,稽查机关对纳税信誉A类纳税人,每两年稽查不超过一次,B类纳税人每年稽查不超过一次,c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稽查不超过两次。各类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c类纳税人不得参加三、申报缴纳

80.什么叫电话报税,怎样申请办理电话报税?

 电话报税系统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而开发的纳税申报受理和缴税系统。纳税人只要在指定银行开设缴税账户,并与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划款协议,就可足不出户,利用电话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业务。目前我市电话申报系统主要适应于定期定额的双定征收户(含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

 申请办理纳税申报的手续主要有:

(1)申请采用电话报税的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电话报税申请表,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及其所属营业机构开设通存通兑账户,在指定银行已设账户的,则无须另外开设。

(2)纳税人须与税务机关签订“电话报税委托划款协议书”有关事项说明:

①选择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可随时拨打968096800或968096805完成电话申报和纳税。

②电话报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10日。纳税人除了必须按时拨打电话进行报税外,还要注意检查自己的纳税专用账户存款余额是否足够扣缴当期税款。如纳税人不能按时申报或因纳税专用账户存款不足,对未补足存款致使无法划转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③纳税人可通过电话报税系统申报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市区堤围防护费,而其他税种(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暂不使用电话报税,仍采用上门申报方式。     

④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可在一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81.纳税人怎样操作电话报税系统?    

   (1)进入电话报税系统

  ①拿起话筒,拨打电话968096800或968096805。    

   ②选择普通话服务按电话键1,选择广州话服务按电话键2。

  ③输入纳税人代码:纳税人代码为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的9位电脑管理码;

   如果纳税人代码证中没有英文字母,直接输入纳税人代码。例:税务登记证上的9位电脑管理码是712345678。当申报操作人听到“请输入(九位)纳税户代码”的提示音后,③④⑤⑥⑦⑧,以“#”键结束。应按⑦①②

    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电脑管理码中含有英文字母时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目前使用的电话键上26个英文字母主要分布如下图

  在操作时,如需输入英文字母,请先按该字母所在的数字键,再以按“*”键的次数代表该字母的序位。如,当要按字母C时,那么应按“2***”;当要按字母D时,那么应按“3 *”;当要按字母X时,那么应按“9**”。

  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电脑管理码是X1234567C,当申报操作人听到“请输入(九位)纳税户代码”的提示音后,应按 “9**12345672***”,以“#”键结束。

  如果不被电话接受,请使用税务登记证上15位税务登记证号的后9位。

    ④输入纳税人密码:业户首次使用电话申报的密码为888888, 听到电话提示要求输入纳税人密码后,直接输入888888,您就可以进入系统。

⑤电话提示请业户选择有关服务:纳税申报请按电话键1;查询业户电话申报税款情况按电话键2;修改密码按电话键3。

    (2)申报

 ①按电话键1进人申报纳税程序,电话提示输入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所属时期输入方法:年份(4位数)输一次,月份(两位数)连续输两次,共计8位数字。比如:20000101(表示税款所属时期为2000年1月),20001212(表示税款所属时期为2000

年12月)。

关于税款所属时期的说明:如果纳税人按时申报缴交税款,税款所属时期为您申报缴交税款的上月,比如:纳税人6月份拨打电话报税,税款所属时期应为5月,可以直接按1,缴交当月税款,也可以输入20000505。

    ②电话提示操作人输入发票额。

    发票额的输入方法:按照电话提示音的要求,分税种分别输人五月使用发票的金额,以*号代表小数点,以#号结束,输入发票额正确,按电话键1确认,一直到电话提示税局返回资料为止。没有领用发票,没有使用发票的,输入发票额为0。例:当月开具发票合计1 234.56元,按电话键1234*56#,输入发票额正确,按电话键l确认。如果发票额输入错误,在要求确认时,申报操作人按电话键2后,可以重新输入正确的发票额。

    ③听取税局返回资料的信息。如正确,操作人按电话键1确认,电话提示,已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划走申报税款;如果认为税局返回资料不对,操作人按电话键2可取消原申报。如果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不足,电话将提示银行存款不足,申报无效。纳税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中存够足够存款,再进行申报,才能完成电话报税。

    (3)查询

    操作人选择相关服务时按电话键2后,进入查询程序。电话提示输入8位所属时期,8位所属时期输人方法同上,即为年份(4位数)输一次,月份(两位数)连续输两次,共计8位数字。比如:20000101,20001212。输入所属时期后,电话将提供需查询的资料。

    (4)修改密码    

    选择相关服务时按电话键3后,进入修改密码程序。电话提示输入6位数的新密码,输入操作人选定的6位数的密码,然后,电话提示再次输入新密码,完成后,系统将只接受新的报税密码。

    (5)示范操作

该系统已提供示范操作资料:纳税人代码*00133833,纳税人密码888888;只要操作人将这些资料按上述操作提示即可进行模拟电话报税。

82.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时申报或报送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①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②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④相关证明资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①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②同一项纳税申报,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计已有)三个月的;

    ③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回执》(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其原件退还申请人。

    (4)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期申报或送的期限,延期的期限一般在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受理并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延期申报批件。

    (6)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或报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83.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1)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报告;

   ②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当期的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④相关证明资料(如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账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同意延期缴纳税款:

   ①逾期税款;

   ②经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  

   ③批准延期期限已到的税款;

   ④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⑤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4)对符合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一份《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对申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i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6)对没有特殊困难、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不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复书》,说明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依法催缴税款入库。  

    (7)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必须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审批,批准后才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经省地税局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84.实行查账计征的业户如何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凡查账计征的纳税(费)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业户”)缴纳(解缴)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代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车船牌照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屠宰税、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水利建设费)、交通建设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均使用《广州市(    )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SBOll,

以下简称“《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或“本表”)办理申报。

实行查账计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按照规定填报SB013、SB014、SB015、SB016、SB043、SB044申报表(仅供后台数据录入用)外,还应将有关数据填人本表,以便税务机关快捷地为业户开具税票。   

凡有跨区涉税项目的,按一区一表填写,按规定一年只申报一次的税种税目,实行单独专页申报。

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少的可综合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多的先按项目汇总申报,然后用专页逐人分行申报。

 本表取代以下报表:

 原SB01l《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SB012《广州市流转类地方税费纳税(费)申报表》

 SB021《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

 SB027《广州市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SB028《广州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SB029《广州市从值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

 SB030《广州市屠宰税纳税申报(代征报告)表》

 SB031《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

 SB032《广州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表》

 SB032—1《广州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表附表》

  SB037《“省级固定收入”纳税申报汇总表》

《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除适用于正常申报外,也适用于被查或自查税、费、金申报,属于哪类申报请在此表左上方第三行的相应框内打“√”。

85.什么业户不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7 不适用本表的情形:

    (1)所有非查账征账的业户(个人)均采用SB019《广州市地税“定期定额发票”业户纳税申报表》,而不采用本表;

    (2)按规定应由纳税人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清算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国内公民、外籍人士(含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个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6)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出租、自营房屋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7)申报清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财政等部门统发工资薪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情形向地税征管机关索取相应的其他申报表填报。 

 

86.实行查账计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使用适用《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进行申报?

    实行查账计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终第四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除填报SB011表外,还应当报送以下报表:    

    SB04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SB047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SB048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及填报说明;

    SB049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SB050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SB051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SB052  《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SB053  《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SB054  《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八)及填报说明;

    SB055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

    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发生部分附表所反映的内容,企业在年终报送申报表时可以不附送该附表,但为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必须在申报主表中声明:本次只报送附表×、×、×……无报送的附表数据全部为零。

注: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SB016),不需报送SB046表。

87.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纳税报表外还需相应报送什么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8.申报资料的一般规范要求是什么?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项Et。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时期等。

89.业户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业户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1)正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尚未获批准的;    

   (2)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           

   (3)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已申办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业务,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P.1#b,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零”申报。    

    (4)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待批复或已获得批准的;业户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征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等情况。

    (5)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亏损、没有经费结余的;

(6)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规定不能停止申报的其他情形。

90.已经办理了停业手续的业户是否还须纳税申报?    

办理税务停业手续的业户,经批准生效后,除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外,可于停业次月起停止办理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起办理纳税申报。   

91.对于外籍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293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2年合订本第732页)的规定,外籍雇员的

个人所得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个人自行申报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由企业代扣代缴使用《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一附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92.ETs电子缴款入库系统,是否能多个区办理缴款协议,网上申报出现错报和漏报应如何处理,办理了ETS后如何办理跨区申报缴纳税款?

    (1)一个账号是可以和多个区办理ETS协议。

    (2)错报的,只能与征收管理分局联系,错报的部分办理退税,再重新申报。漏报的,把漏掉的部分补报就可以了,因为网上报税支持多次申报。

    (3)跨区申报缴税,如果属于同一银行跨区业务,则在该银行的窗口办理时要事先告知单位跨区申报的情况,一次办理即可;而在税务局也只需办理一次协议。如果是跨区且不同银行业务,则要在各个区的银行和税务局分别办理手续。

93.某企业的开户银行为某银行的办事处。现该办事处升级为支行。名称发生了变更。在该行办理的ETS扣税协议,需不需要办理变更?

    如果该办事处的“支行代码”发生了改变,就要进行办理变更;如果没有改变就不需要变更。纳税人需要向该银行办事处进行咨询,也可以直接把改变后的“支行代码”通知税局人员,在税局电脑中进行设置就可以了。

94.该纳税人未办理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金核定前取得的收入,是否要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通过《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金核定通知书》形式告知纳税人应纳税款和税款的征缴方式,而不是纳税人以告知时间作为开始纳税申报的依据。在纳税人未办理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金核定之前一样要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可以按照实际营业额申报应纳税款。逾期申报的由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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