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备注栏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问:请问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备注栏需要填写哪些信息?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因此,您公司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出口业务时,备注栏应按上述规定填写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由于销售货物种类太多需附清单,请问清单是否可以自行设计然后再套打?
问: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由于销售货物种类太多需附清单,请问清单是否可以自行设计然后再套打?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该文件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因此,您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销售货物种类太多需附清单时,需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清单。
因此,您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销售货物种类太多需附清单时,需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清单。
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相关的数据接口规范在哪里可以下载?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相关的数据接口规范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规定,本次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种发票。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升级版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分两种:第一种适用于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包含发票开具接口。第二种适用于开票量大、使用税控开票服务器的纳税人,包含登记信息查询、发票库存查询、发票开具和发票查询四个接口。税控开票服务器是指大容量、高性能的税控装置。本数据接口规范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开发商可自行下载免费使用。因此,您公司可登录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自行下载安装使用相应数据接口规范。
4.我公司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一直在筹建,请问期间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吗?
问:我公司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一直在筹建,期间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若您公司在筹建期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符合上述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条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现在国内销售化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现在国内销售化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另外,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因此,纳税人国内销售化肥不能免征增值税,按照13%税率征收,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资格生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资格生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规定,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因此,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期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7.公司专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而购买的设备(电脑、打印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全额抵减?
问:请问公司专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而购买的设备(电脑、打印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全额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电脑、打印机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可全额抵减的范围。但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如用于增值税项目且取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8.哪些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增加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问:哪些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增加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栏应如何计算填写?
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栏应如何计算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附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10.我司想将财务系统的待开具发票的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请问有什么方法
问:我司想将财务系统的待开具发票的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请问有什么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以满足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升级版开票软件的衔接需要。升级版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本次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种发票。为配合本次数据接口规范发布,需要与升级版开票软件对接的纳税人,应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统一升级为V2.0.03。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升级版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因此,您公司可登录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进行下载安装升级,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3。
11. 公司为推广新产品,以“先发货后收款开票”暂估入帐的方式直接销售,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公司为推广新产品,以“先发货后收款开票”暂估入帐的方式直接销售,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您公司上述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开具发票三者中最先发生的当天。
12.请问一般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现在有什么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问:一般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现在有什么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附件《目录》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包括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和污水处理劳务。因此,若您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问: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14.使用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能否在开票当月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问:使用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能否在开票当月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应是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且需在税务系统自动校验《信息表》后才可以开具,因此,使用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的次月抄报税之后申请红字发票。
15.请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请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因此,除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若您司纳税申报时有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6.请问从国内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是否需要开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请问从国内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是否需要开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因此,您公司从国内其他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再需要开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17. 我司属一般纳税人,需要置换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请问置换专用设备的费用能否全额抵减,如果可以,如何抵减
我司属一般纳税人,需要置换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请问置换专用设备的费用能否全额抵减,如果可以,如何抵减?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83号)的规定,原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金税盘(税控盘)每个230元优惠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初次购买和本次优惠置换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和配套的报税盘)的费用和每年的服务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并可免费参加操作培训。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您公司置换专用设备的费用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抵减。
18.更换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的设备价格是多少
请问更换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的设备价格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根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升级换代状况和生产成本费用情况,暂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因此,您公司本次置换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可按每个230元办理。
19.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箱白酒,请问可否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箱白酒,请问可否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零售白酒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0.请问使用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能否在开票当月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请问使用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能否在开票当月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应是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且需在税务系统自动校验《信息表》后才可以开具,因此,使用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的次月抄报税之后申请红字发票。
21.请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请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因此,除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若您司纳税申报时有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2.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设备所支付的款项,能否在增值税中全额抵减
问: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设备所支付的款项,能否在增值税中全额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3. 请问2015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只能购买升级版税控专用设备
问:请问2015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只能购买升级版税控专用设备?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21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存量小规模纳税人中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通过该系统企业端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4. 我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请问所销售的新货物是按差价开具发票,还是按全额开具发票
问:我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请问所销售的新货物是按差价开具发票,还是按全额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您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
25.小规模纳税人升级后,如何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问:小规模纳税人升级后,如何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答: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应首先办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然后持税控盘或金税盘到税务机关的发行岗位进行授权的调整。
26.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否需要更换新的电脑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否需要更换新的电脑?
答:原则上无需更换新电脑,只需要满足系统运行即可。
27. 请问哪些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
问:请问哪些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发票使用范围:(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28. 请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适用于哪类纳税人,有什么作用和优点?
问:请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适用于哪类纳税人?有什么作用和优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广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将实现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网上发票验旧、网上申报等一系列功能,一般纳税人将不再需要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助办税终端发票认证的需求将会大大降低,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也不需要进行抄报税。
29.哪些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增加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问:哪些纳税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增加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30.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是否需要联网才能开票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是否需要联网才能开票?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应在联网状态下开具发票,断开联网后也可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范围内开具发票,超限将无法开票。
31.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部分纳税人开票软件提示超过离线时间无法写票,怎么办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部分纳税人开票软件提示超过离线时间无法写票,怎么办?
答:纳税人应检查开票系统设置的发票上传服务器地址是否正确,并测试是否联通服务器。如不正确,应联系服务单位重新正确设置发票上传服务器地址。
32.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原抄税、清卡步骤是不是也在系统完成,不再使用龙山税友了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原抄税、清卡步骤是不是也在系统完成,不再使用龙山税友了?
答: 是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33.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是否需要每月抄报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是否需要每月抄报税?
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网络报税,若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具。
34.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否包含网上抄报税功能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否包含网上抄报税功能?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35.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如何抄报税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如何抄报税?
答: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包含网上抄报税功能,纳税人只需在联网状态下,在系统中上传开票汇总就能完成抄报税。
36.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是否可不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问: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是否可不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答: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暂不推行升级版,具体推行时间另行告知。
37.现在仅使用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升级
问:现在仅使用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升级?
答:暂不纳入升级,纳入时间将另行告知。
38. 一般纳税人零售企业,目前只使用税眼开机打发票,是否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问:一般纳税人零售企业,目前只使用税眼开机打发票,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吗?
答:一般纳税人以后将不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如以后仍需开普通发票的,需安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9. 企业安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现有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和印有企业抬头的自印发票是否继续使用
问:企业安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现有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和印有企业抬头的自印发票会继续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因此,安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现在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不能使用。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83号)规定,仅开具冠名发票及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纳入升级版,并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具;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只需把增值税发票纳入升级版。因此,安装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印有企业抬头的自印发票能继续使用。
40. 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需要使用发票,是否还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问: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需要使用发票,是否还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答:根据《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的有关规定,如你公司未达起征点,可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4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购置的税控专用设备及缴纳的维护费用是否可以抵减,何时抵减,如何抵减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购置的税控专用设备及缴纳的维护费用是否可以抵减,何时抵减,如何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进行本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缴纳的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纳税人凭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抵减。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抵减额;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税额抵减情况表)》如实填报,相关抵减额将自动反映到主表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2. 原来使用金税卡的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费用是多少
问:原来使用金税卡的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费用是多少?
答:由于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的增值税纳税人户数多、时间紧,为避免纳税人过于集中耗用过多时间,我省从4月份开始分批按时间段安排存量一般纳税人进行升级工作。具体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留意网站或服务大厅的相关公告、通知或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原使用金税卡(盘)、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服务单位按照金税盘(税控盘)每个230元优惠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并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相应发票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税务数字证书和纳税人目前使用的CA证书是否一样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税务数字证书和纳税人目前使用的CA证书是一样的吗?
答:不一样。税务数字税务证书是国家税务总局加载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中的安全认证工具,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目前功能仅限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和抄税安全认证,以后将可实现网上下载认证数据、申报等税务办税功能;CA数字证书是一款实现政务无纸化的认证工具,目前需要收费,适用于网上办税的安全认证。
44.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方面有什么规定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5.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是多少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是多少?
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限是指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离线开票时间为5天(120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
46.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问: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六方面问题:
第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
第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第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第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第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第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47.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问: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提供如下几类发票开具功能: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48.纳税人如何选择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专用设备
问:纳税人如何选择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专用设备?
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时,需配套使用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或税控盘。金税盘和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有连续开票需要的纳税人才需增加选购报税盘。
49.目前是否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问:目前是否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应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呢?
答:是的,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都要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0.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范围是什么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范围是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推行范围是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5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怎样收费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怎样收费的?
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其中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必购设备)以及配套的报税盘(选购设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或税控盘价格每个490元,报税盘价格每个230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按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专用设备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精神,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取得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83号)规定,原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的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金税盘(税控盘)每个230元优惠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并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相应发票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52.国家税务总局为何时隔三个月时间内两度出台政策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问:国家税务总局在时隔三个月时间内两度出台政策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为了什么呢?
答:随着国家经济结构重大战略性调整,“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这些变化使得现有的系统难以完全适应和满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需要,有必要打造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以及所有发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一体化管理模式,既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增值税管理的根本性变革,将为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将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支撑,意义十分重大。
53.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广大纳税人有什么好处呢
问: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广大纳税人有什么好处呢?
答: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一是无需再按月到办税服务厅抄报税。由于实现了实时上传,开票企业无需再按月到办税服务厅抄报税。最终也将实现受票企业无需再扫描认证发票抵扣联,仅需下载开票企业实时上传给税务机关电子底账信息即可完成进项税额抵扣;二是网上可申请开红字发票,企业不再需要携带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只需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一张“红字发票信息单”,税务机关自动核实后,就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三是一个发票系统可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多种类型发票;四是首次购买及本次置换专用设备可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及本次存量一般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进行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减轻纳税人负担。
54.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以往的版本相比有什么特点
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以往的版本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特点主要以下五方面:一是全面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实现全票面数据的实时采集;三是全面实现网络办税,提供网络化发票验旧、发票报税、发票真伪查验、纳税申报等办税事项的一条龙服务;四是采集、传输的发票数据、申报数据均为加密安全数据,防范人为修改;五是全面推行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先认证后抵扣转变为先比对后抵扣。
55.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问:2014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时隔三个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请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的整合升级和完善,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可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其既能够从增值税源头上强化税源监控,切实为“营改增”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强有力数据支持;又通过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网络化、一体化管理,建成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极大地压缩虚假发票的空间。推广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助于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增值税一体化管理模式,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税源监管能力,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实现了两者共同受益。
56.我司属从事蔬菜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可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司属从事蔬菜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可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您公司销售的免税货物(蔬菜),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7.我想以个人的名义找税局代开发票,请问是不是代开的金额在3万以下都不需要交税呢?
问:我想以个人的名义找税局代开发票,请问是不是代开的金额在3万以下都不需要交税呢?
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的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因此,如您是属于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每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是500元,暂不享受3万元(含)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58.请问现在申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是否不再出具《通知单》?
问:请问现在申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是否不再出具《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期间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68号)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拟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正在试运行的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软件中增加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功能。系统试运行期间,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申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因此,您公司若申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