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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计税价格问题及解答

时间:2016-02-29 浏览数: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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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时被告知自行申报的销售价格偏低,应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问:某公司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时被告知自行申报的销售价格偏低,应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首先按第(一)种方式核定价格,如果在车价信息当中没有同类型车价,则按第(二)种方式核定价格。

2.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有哪些开票要求?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有哪些开票要求?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税票号码、税款金额。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二)二手车交易合同。(三)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的应提供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以及增值税完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等)。

3.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准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汽车,请问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准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汽车,请问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您公司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后,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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