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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问题及解答

时间:2016-02-29 浏览数: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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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哪些类型的企业?企业享受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问:请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哪些类型的企业?企业享受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第四条规定,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因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只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享受该政策在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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