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何新的规定?
问: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何新的规定?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2.车辆购置税计税金额的标准
问:汽车销售商开出发票价格与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有所差距,车辆购置税计税金额应该以什么金额为计税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