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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政策

时间:2020-02-04 浏览数: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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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9号                2020-02-07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02-06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以下为原有政策


捐赠支出所得税扣除标准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不包括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金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

1)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1)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划重点:

  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超额部分可三年内结转。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捐赠额未超过年度利润12%:当年抵税金额=捐赠额*25%.

  捐赠额超过年度利润12%:当年抵税金额=年度利润*12%*25%.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1)财税〔200097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财税〔200021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财税〔200439

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部分,可以抵扣个税,但不可延期结转。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什么

  1.受赠单位有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


  2.票据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是否是直接捐赠?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即直接捐赠给受赠对象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4.捐赠年度要符合规定

  企业捐赠行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准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鼓励和支持,降低公益成本,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让更多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省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
、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

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4
、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3
、组织章程;
4
、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
、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联合确认的广州市市、区两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2019510日至516日(共7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附件:2019年广州市市、区两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2019年广州市市、区两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共89家)

  一、2008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家)

  广州市慈善会

  二、2009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4家)

  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

  广州市越秀区慈善会

  广州市荔湾区慈善会

  三、2010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广州市黄埔区慈善会

  四、2011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花都区慈善会

  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

  五、2012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华新慈善基金会

  广州丽柏慈善基金会

  六、2014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家)

  广州市海珠区慈善会

  广州市从化区慈善会

  七、2015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5家)

  广州市正信慈爱协会

  广州欧初文化教育基金会

  广州农商银行太阳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天佑未成年人权益基金会

  广州市金珂扶持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

  八、2016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9家)

  广州市天河区慈善会

  广州市南沙区慈善会

  广州国泰社会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厚德教育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伟博儿童福利基金会

  广州市郭兰英艺术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大艺文化艺术基金会

  广州市奥飞动漫爱心救助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英氏儿童成长基金会(原广州市小星辰儿童成长基金会

  广州市利世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好百年助学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羊城光彩事业基金会

  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善学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苗圃行动公益基金会

  广州一百零八度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尚品助学基金会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羊城足球基金会

  九、2017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8家)

  广州市乐善助学促进会

  广州市启文教育基金会

  广州市合汇教育基金会

  广州市羊城军民融合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慈航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

  广州市绿点公益环保促进会

  广州市婷美小屋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健佳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真光教育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福缘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普康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狮王教育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船说少儿文化基金会

  广州市视源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候鸟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基盛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加泰慈善基金会

  十、2018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5家)

  广州市白云区慈善会

  广州市黄埔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

  广州法泽社区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增城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黄埔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志鲲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海珠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荔湾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越秀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欢聚时代公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南山教育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南景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善城社区公益基金会

  广州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广州市艺助春雨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万孚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天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番禺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花都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易娱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南海中学致远教育基金会

  广州市天河公安民警基金会

  广州市长鹿六脉慈善基金会

  广州市白云公安民警基金会

  十一、2019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9家)

  广州市春芽公益基金会

  广州市金红棉文化基金会

  广州市残疾人服务协会

  广州市千千树助学促进会

  广州市平安建设促进会

  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善行慈爱会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慈善会

  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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