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项目编号:5700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外汇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境外上市发行股票上市流通交易的境内公司,或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境内股东,分别办理境外上市外汇登记和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或《境外持股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见附录二、三 |
2 |
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
加盖企业公章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4 |
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增持或减持时特供 |
5 |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增持或减持时特供 |
6 |
其他相关文件或补充材料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向申请人出具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
当场办理:申请材料完整无误,可以当场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登记表。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附录二
境外上市登记表
登记类别: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编号(外汇局填写):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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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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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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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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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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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及证券交易 所 |
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
上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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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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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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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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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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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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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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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变更原因 |
□增发(含超额配售) □回购 □可转债转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其他(具体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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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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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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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境内股东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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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持股比例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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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东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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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东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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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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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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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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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首次发行 □增发(含超额配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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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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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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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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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
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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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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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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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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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募集资金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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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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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折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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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募集资金运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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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上缴社保基金情况 |
国有股东减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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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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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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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上缴社保基金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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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社保基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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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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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运用计划 |
留存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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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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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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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下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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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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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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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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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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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回境内 |
调回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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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美元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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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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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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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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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专用 外汇账户账号 |
结汇待支付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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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实际运用情况 |
留存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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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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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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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下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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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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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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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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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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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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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回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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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美元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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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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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境外股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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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许可文号(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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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计划 |
回购证券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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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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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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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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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使用金额 |
境外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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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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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汇出 |
购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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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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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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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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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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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完成情况 |
回购证券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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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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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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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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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使用金额 |
境外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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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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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出 |
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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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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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外汇 |
|
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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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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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剩余资金调回 |
调回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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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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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美元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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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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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转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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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许可文号(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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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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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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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前债券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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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前总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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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换债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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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换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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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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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对此登记表中由本公司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境外上市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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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境内公司填报本登记表,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后, 将加盖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交境内公司。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境内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境内公司出具新的加盖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同时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
附录三
境外持股登记表
登记类别: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编号(外汇局填写):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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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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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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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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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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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及证券交易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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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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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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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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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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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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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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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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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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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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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东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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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股东填写) |
股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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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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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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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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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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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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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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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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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持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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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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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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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计划 |
增持证券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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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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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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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后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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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使用金额 |
境外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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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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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汇出 |
购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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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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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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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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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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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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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完成情况 |
增持证券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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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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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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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后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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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金额 |
境外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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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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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出 |
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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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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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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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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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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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剩余资金调回 |
调回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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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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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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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美元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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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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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 |
减持证券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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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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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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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后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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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减持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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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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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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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回境内 |
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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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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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现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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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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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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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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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证券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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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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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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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后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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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减持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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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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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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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回境内 |
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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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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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现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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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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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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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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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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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对此登记表中由本公司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境外上市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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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境内股东填报本登记表,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后, 将加盖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交境内股东。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股东名称、增(减) 持数量、金额、比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境内股东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境内股东出具新的加盖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同时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
五、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境内代理机构应持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见附录二、 |
2 |
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
|
4 |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
原件 |
1 |
纸质
|
|
|
5 |
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
6 |
其他补充材料 |
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2 |
纸质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部门接收后分办;
(二)审批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向申请人出具业务登记凭证。
(五)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
当场办理:申请材料完整无误,可以当场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业务登记凭证及业务登记表。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附录二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登记类别:□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编号(外汇局填写):
境外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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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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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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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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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及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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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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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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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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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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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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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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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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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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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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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受托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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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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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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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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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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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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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 |
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 (或实际控制)关系 |
参与计划的 个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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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按计划分别填写,可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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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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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别 |
□ 员工持股计划 □ 股票期权 □ 股票增值权 □ 限制性股票(单位) □ 业绩股票(单位) □ 虚拟股票 □ 员工购股权计划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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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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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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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方式 |
□ 现金认购/行权 □ 非现金认购/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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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计划人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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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计划人员 离职后所持权益的 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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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及 价格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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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行权的条件及 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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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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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出售/行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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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额度 测算方法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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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计划的资金来源 (单位:万美元) |
□ 购汇:金额______________,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 □ 自有外汇:金额__________,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 □ 其他 :金额_____________,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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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付汇额度(外汇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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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付汇额度(单位:万美元) |
登记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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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 盖章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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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对此登记表中由本公司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股权激励计划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境内代理机构(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境内代理机构填报本登记表时一式两份,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表中填写对应信息,并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登记表一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退还境内代理机构。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境内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外汇局,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
3、境内代理机构向外汇局申请新一年度的付汇额度时,应当对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内容(特别是“付汇额度测算方法及金额”、“参与计划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核实更新,按照更新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外汇局。
六、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和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 业务外汇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国有企业,经国资委批准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以及上述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内成员公司。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见附录二 |
2 |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核准文件及额度核定文件 |
加盖企业公章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4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向申请人出具业务登记凭证。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
当场办理:申请材料完整无误,可以当场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业务登记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附录二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登记类型 |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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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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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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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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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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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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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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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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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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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衍生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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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 期货□ 期权□ 掉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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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批准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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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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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衍生业务许可证号(如有,请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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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衍生业务交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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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批复的风险敞口情况(持证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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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风险敞口(万美元) |
风险敞口有效期(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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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情况(中央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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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额度(万美元) |
额度有效期(起-止时间) |
集团公司总额度(万美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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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对此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境外衍生业务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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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登记类型”根据登记情况填写,重新办理登记的填“初始登记”。
2、“资格批准文件文号”为有关部门核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的文件文号。
3、“境外衍生业务类别”根据有关部门批准境内机构从事境外衍生产品交易的类别填写。
4、“境外衍生业务交易品种”填写企业“境外衍生业务类别”项下的具体交易品种。
5、“中国证监会批风险敞口情况”由持证企业填写,“年度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情况”由中央企业填写。
6、表中风险敞口、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机构名称、资格批文和许可证号、业务类别、交易品种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新的《申请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