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1;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四、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受理机构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应已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 |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见附录二 |
2 |
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 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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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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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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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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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附录二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一、境内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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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个人姓名 |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 的习惯性居住地)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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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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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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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境外资产/权益出资 |
境内资产/权益名称: 境外资产/权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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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 |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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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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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 变更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增资□ 减资□ 出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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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外方转中方□外方转外方□中方转 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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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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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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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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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 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注销登记的, 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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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 日期 |
上市地 |
上市 日期 |
总资产 |
已发行 总股数 |
预留员工 期权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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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信息(变更登记的, 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注销登记 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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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称 |
境外企业名称 |
币种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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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信息(变更登记的, 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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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名称 |
境外企业名称 |
币种 |
投资 金额 |
出资比例(%)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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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 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注销登记的, 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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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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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 方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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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 称(受让方) |
外方股东名 称(出让方) |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
转让股 份数 |
股权转 让对价 |
1.境外 支付金额 |
2.需汇 出境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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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 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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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 称(出让方) |
外方股东名 称(受让方) |
转让股份数 |
股权转 让对价 |
1、留存境 外金额 |
2、调回境 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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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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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称 |
减少股份数 |
减资所得金额 |
1、留存境外金额 |
2、调回境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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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 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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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
清算所得金额 |
1.留存境外金额 |
2.需调回境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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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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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诺:请勾选 □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 如有违反, 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 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 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 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 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 关系, 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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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 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
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 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中方持股比例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五、移民财产转移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移民前原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移民前原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需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的,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1.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2.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需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3.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争议。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
见附录二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3 |
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
加盖签章的复 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移民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以下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b、房屋产权证,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4 |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
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
|
纸质 |
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值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5 |
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6 |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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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向申请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反馈。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附录二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业务编号:
1.中文姓名 |
2.曾用名: |
3.性别: 男□ 女□ |
照片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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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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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6.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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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籍: |
8.曾有何国籍: |
9.取得哪国永久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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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持何种证件: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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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种类: 移民转移□ 继承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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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请金额(折合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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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请财产对外转移的原因及财产来源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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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谨声明,我已如实和完整地填写了上述内容,并对所填写内容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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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继承财产转移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受理机构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需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的,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1.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2.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需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3.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
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 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3 |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
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继承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上述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4 |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
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5 |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
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值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6 |
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7 |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 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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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向申请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反馈。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
理
附录二
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编号:
1.中文姓名: |
2.曾用名: |
3.性别:男□ 女□ |
照片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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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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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6.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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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籍: |
8.曾有何国籍: |
9.取得哪国永久居 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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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移民前户口所在地: 省(市)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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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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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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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持何种证件: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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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现住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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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何时移居境外: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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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教育背景 (中学起) |
起止时间 |
学习院校及专业 |
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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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作 经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及担任职务 |
年收入 |
证明人及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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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民事诉讼?有,请详细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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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近亲属及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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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担任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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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以上人员中有无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民事诉讼?有,请详 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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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我谨声明,我已如实和完整地填写了上述内容,并对所填写内容负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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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资金汇出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需减持股份汇出资金的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外资股东书面申请(含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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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关完税证明(如需要)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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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
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
5 |
A股上市公司外汇登记 凭证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
6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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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文件或批件。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相关文件或批件反馈。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文件或批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八、金融机构担保履约款购付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
1.债权人已办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定期登记。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
3.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半年一次集中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
原件 |
1 |
纸质 |
|
|
3 |
证明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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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
原件 |
1 |
纸质 |
|
|
5 |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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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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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购汇申请,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文件或批件。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相关文件或批件反馈。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文件或批件等。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