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