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所得纳税规划方案表
姓名: 国籍: :
序号 |
项目 |
是否免税 |
关系 |
是否备案 |
中国境内单位所得 |
中国境外单位所得 |
备注 |
1 |
每月薪金 |
否 |
雇佣 |
当月申报(无需备案)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如果为企业负担税款应还原成税前工资,企业负担税款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 |
2 |
季度奖金 |
否 |
雇佣 |
当月申报(无需备案)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 |
3 |
年终奖金 |
否 |
雇佣 |
年末申报(无需备案)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单独计算缴纳 |
4 |
特别奖励 |
否 |
雇佣 |
当月申报(无需备案)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 |
5 |
住房补贴 |
是 |
雇佣 |
提供发票复印件备案 |
不需缴纳 |
不需缴纳 |
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 |
6 |
伙食补贴 |
是 |
雇佣 |
提供发票复印件备案 |
不需缴纳 |
不需缴纳 |
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 |
7 |
搬运费补贴(非定期) |
是 |
雇佣 |
提供发票复印件备案 |
不需缴纳 |
不需缴纳 |
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 |
8 |
洗衣费 |
是 |
雇佣 |
提供发票复印件备案 |
不需缴纳 |
不需缴纳 |
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 |
9 |
探亲费限每年两次 |
是 |
雇佣 |
提供交通费发票复印件备案 |
不需缴纳 |
不需缴纳 |
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 |
10 |
语言训练费 |
是 |
雇佣 |
提供教育支出凭证备案 |
不需缴纳 |
不需缴纳 |
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 |
11 |
子女教育费 |
是 |
雇佣 |
提供教育支出凭证复印件备案 |
不需缴纳 |
不需缴纳 |
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 |
12 |
股利红利 |
部分 |
投资者/股东 |
无需备案,当期申报 |
部分缴纳 |
不需缴纳 |
从外商企业获得和持有B股的股息免税 |
13 |
技术收益 |
否 |
无 |
无需备案,当期申报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适用20%税率 |
14 |
财产租赁所得 |
否 |
无 |
无需备案,当期申报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适用20%税率(个人出租住房适用10%) |
15 |
财产转让所得 |
否 |
无 |
无需备案,当期备案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适用20%税率 |
16 |
劳务报酬 |
否 |
劳务关系 |
无需备案,当期申报 |
需要缴纳 |
部分缴纳 |
适用20%,30%,40%超额累进税率 |
备注:
-
企业支付个人款项一般满足3种关系:劳动关系(管理复杂)、劳务合作关系(管理简单)、投资人关系;
-
企业确定什么类型的关系,因人而已,需要具体分析;
-
在境内居住满1年,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
计算方法: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
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三)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本批复第一条所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和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照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居住时间
|
税额计算公式 |
90日(或183 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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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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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1年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1~5年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