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项目编号:57003;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7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明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境内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在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1号公告)。
五、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审批数量
该项审批具有总额度限制。
八、办事条件
审批对象为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成立的境内机构;
(二)具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
(三)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已明确托管人并签署托管协议(草案);
(五)追加额度的,已有额度需有效使用。
九、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备注 |
1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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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公章 |
2 |
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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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公章 |
3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
原件 |
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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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公章 |
4 |
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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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人,需提供 |
5 |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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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公章 |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材料。
(一)窗口、传真接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联系电话(010)68402255,传真(010)68402169。
(二)邮寄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办;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初审后受理申请;
(三)评审会办公室准备评审材料,按办公程序层报处领导、司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会委员就是否批准额度、批准多少额度等事项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决议;
(五)评审会办公室按照评审会决议内容,起草批准额度的发文,按办公程序层报处领导、司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文,并抄送证监会、人民银行及相关分局。
(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召开评审会、决定、发文。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全面、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业务主管司办理。
附录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一、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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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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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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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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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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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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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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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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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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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口商业银行 口基金管理公司 口证券公司 口保险机构 口信托机构 口其他机构(请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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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批准/许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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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许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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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许可文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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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许可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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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管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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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金融机构标识码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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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托管人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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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托管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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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托管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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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托管人名称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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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及内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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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高级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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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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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
(初次申请需附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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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额度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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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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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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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初次额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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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追加额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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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金额(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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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批额度 (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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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说明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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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及相关准备情况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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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申请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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