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外汇项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时间:2016-01-08 浏览数: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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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项目编号:57003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7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明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境内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在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1号公告)。

五、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审批数量

该项审批具有总额度限制。

八、办事条件

审批对象为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成立的境内机构;

(二)具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

(三)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已明确托管人并签署托管协议(草案);

(五)追加额度的,已有额度需有效使用。

九、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

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公章

2

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需加盖公章

3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原件

 

1

 

纸质

 

 

需加盖公章

4

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人,需提供

5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材料。

(一)窗口、传真接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联系电话(01068402255,传真(01068402169

(二)邮寄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办;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初审后受理申请;

(三)评审会办公室准备评审材料,按办公程序层报处领导、司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会委员就是否批准额度、批准多少额度等事项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决议;

(五)评审会办公室按照评审会决议内容,起草批准额度的发文,按办公程序层报处领导、司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文,并抄送证监会、人民银行及相关分局。

(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召开评审会、决定、发文。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全面、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业务主管司办理。

 

 

 

 

 

 

 

 

附录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一、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注册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机构类型

口商业银行  口基金管理公司 口证券公司  口保险机构

口信托机构  口其他机构(请说明: )

二、资格批准/许可情况

批准/许可部门

 

批准/许可文件号码

 

批准/许可日期

 

三、托管人情况

名称

金融机构标识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境内托管人l

 

 

 

 

 

境内托管人2

 

 

 

 

 

境内托管人3

 

 

 

 

 

境外托管人名称及说明

 

 

 

 

 

四、人员及内部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高级

(可附页)

管理人员情况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初次申请需附相关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五、投资额度申请情况

 

申请日期

 

 

申请次数

 

口初次额度申请

 

口追加额度申请

 

本次申请金额(亿美元)

 

已获批额度

(亿美元)

 

资金来源说明

(可附页)

投资计划及相关准备情况

(可附页)

本机构承诺申请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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